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吗?

2019-07-23 18: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热议。原因在于,《方案》内容除涉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之外,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企业破产的新闻司空见惯,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都是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的企业,企业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

  但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正如社交网络上热议的那样,一旦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此领域专业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解读。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等现实意义。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进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对澎湃新闻表示,据他所知,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虽然我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当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特别大,但尚未见到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只是在台州、温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过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做法,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虽然试点还未全面铺开,但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破产退出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箭在弦上、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有必要对其现实意义、实施路径、国际环境等展开讨论。

  申请个人破产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了?

  《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具体而言,《方案》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破产法、经济法领域的学者,徐阳光参与了《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及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认为,《方案》将分两步走,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许德风对澎湃新闻表示,《方案》的第一步本质上是对企业主的个人破产保护。他举例称,比如为经营企业,父亲个人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父亲以儿子(18岁)、妻子的名义借钱或让儿子、妻子提供保证以筹集资金。那么一旦父亲所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父亲、儿子、妻子均背负重债,如何使儿子、妻子摆脱巨额债务、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企业失败引起的个人破产的责任问题是《方案》指出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而第二步“消费负债”的情况则扩大了适用对象,主要是指消费者破产,比如个人刷卡消费后无力偿还,以及个人由于生病、失业等引起的破产。徐阳光对此形象化地概括称,“房奴、卡奴、车奴都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的是,消费者破产程序如果开放,很可能带来人数众多的破产申请者,破产审判机关将面临数量巨大的相关案件。

  徐阳光表示,《方案》采取了分阶段、分对象推进的思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些难题,需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解决。

  许德风、徐阳光当前关注的、也是引起公众极大热议的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免责是否会产生逃废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讲的,可以破产就代表可以欠债不还吗?债主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徐阳光指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两点意义。第一,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人破产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

  第二,徐阳光也提到最近被很多媒体引用的“诚实而不幸”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这样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免责机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