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李鬼’投诉‘李逵’被判赔” 法律不是“吃素”的

2019-01-26 15:10

  淘宝网上卖假货的店主,为了打击同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网上其他卖正品的商家。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新闻网1月25日)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卖假货的店主,竟然投诉其他卖正品的商家,意欲打击同行业竞争者,其恶劣行为不止令人难以置信,更令人愤恨不已。

据报道,王某和江某同在淘宝开设网店,主要经营运动服饰、运动鞋类等商品,商标系某公司持有。王某卖的是该品牌的海外直邮正品,而江某卖的则是假货。2016年12月,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江某投诉,淘宝公司根据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这回,江某还伪造了商标权利凭证和相关印章。

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直至开庭之日,该处罚尚未撤销。由于降权处罚不可逆,所以王某的店铺生意遭遇“滑铁卢”:2017年3月,店铺营业额还有800多万元,而到了次月,直接下跌到了400多万元。据此,王某要求被告江某赔偿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李逵”遭遇了“李鬼”,“李鬼”竟投诉“李逵”,岂有此理!竟有此事!真不知道,江某是怎么想的。法院审理查明,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介绍,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此案的判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敲响警钟。

时下,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已经深度融合,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李鬼’投诉‘李逵’被判赔”的案例提醒人们,有的不法商家只图自己的眼前利益,而“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动歪点子,想馊主意,鱼目混珠、浑水摸鱼,打击同行,欺骗消费者,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扰乱了市场,与诚信社会格格不入。有关方面必须重拳出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网店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宣传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新动力、新动能的关键所在。

当今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乃客观规律。要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以合格的商品、合理的价格、优良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绝不能目无法纪、投机取巧、同行之间恶意竞争,以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否则,只能是自讨苦吃、自绝后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有商家都必须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要重法治,走正道,别再自作聪明,恶意投诉;别再心存侥幸、上演“‘李鬼’投诉‘李逵’”的丑剧,因为法律绝不是“吃素”的。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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