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的改变,大量P2P借贷平台及私募基金理财出现了无法兑付的情况,这也催生了大量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就此现象本社记者专门采访了张海粟律师,请其以自身执业经验出发,谈一下当下律师在非吸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张海粟律师表示当下的非吸案件已经很少是纯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变成了应付大规模P2P网络金融理财平台炸雷的专用罪名。
由于网络金融自身的公开性、涉众性、集资性、使得从构成要件角度对P2P金融平台炸雷案件进行辩护很难起到实际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P2P平台存在一个类似于潜规则的处理原则即“不炸锅,不揭锅”,因而使得能进入刑事程序的非吸案件都己经到了无法兑付的程度,大量的投资人的损失无法挽回,这也使得当下非吸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是案件初始阶段会对大量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以张海粟律师办理的十余起非吸案件案所总结的规律来说,经侦在办案阶段除涉案公司负责人以外,财务总监、执行总经理、销售总监以及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员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少数情况下,财会、出纳也会被传唤调查。
张海粟律师以涉案人员身份职务为标准,大致将涉案人员分为三个类型:销售人员、高层管理人员、领导人员。
第一大类即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当下的非吸案件中销售人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这个问题首先分为两个层次销售总监、销售经理和普通的销售人员。
第一、销售总监,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所能了解到涉案公司最高层人员往往就是销售总监,也使之成为最早被指认的公司管理人员。如果在非吸公司中,销售总监是按照公司业绩提成,基本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主要涉嫌犯罪人员,且通常最终会判实刑。
就张海粟律师目前办理过的案子,销售总监最终处理结果较为理想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兑付出现问题以后,销售总监带领被害人主动报案,积极寻求兑付,存在自首情节及被害人积极谅解求情的情节。二是纯粹挂名销售总监,例如张律师办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是一名毕业三年的大学生,在公司出现问题原销售总监主动辞职之后,公司将该大学生提任到销售总监的职位,此案中关键有利情节为该当事人虽然职务提升但薪资待遇没有大额提升,依然领取符合北京当地工资水平的固定工资,且在案发之后家属将此部分所得全部退还,最终经过律师的争取检察机关认为该当事人不属于必须逮捕的情况,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非吸公司理财项目的销售人员,张海粟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接受过大量此类业务人员的咨询。由于业务员本身往往具有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的双重身份,很多销售人员虽然从所销售理财产品中拿到了提成,但同时自身及家人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到非吸公司中。很多销售人员在提及自己的违法所得金额时,会计算出负数,自己也有大量的投资款无法兑现。
在很长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对如何处理销售人员出现了很多意见不一致的地方,2019年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非吸案件打击范围进行了限缩:“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就为销售人员的辩护创造了非常大的理论空间。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与被害事主主要接触的公司人员是销售人员,因而即使是为调查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先对销售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这其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旦销售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失去了与外界联系的渠道,无法在第一时间采取有利的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张海粟律师介绍在其实践中有作为销售人员的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之前就已经先与律师签订了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手续,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律师由于已经充分的了解案情可以做到第一时间投入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几起案件由于介入时间早,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
第二大类即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一些拿高额薪金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通常会采用的一个抗辩理由是没有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直接提成,是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抗辩理由的核心是该管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只有在完全无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认可该理由,张海粟律师介绍在其实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与非吸公司同一集团的资本公司的负责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追诉的理由是该当事人为非吸公司设计了理财产品,属于非吸犯罪的参与者,最终是律师通过阅卷在180余本卷宗中发现了一份集团关键证人的证言证实了非吸理财产品非该当事人设计的,洗刷了当事人的清白,但即使如此当事人也受到了几个月的羁押,可见想把高层管理人员从非吸公司中剥离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其次是虽为公司管理人员但是在非吸业务中仅仅从事一些辅助活动的人员,以目前的司法实践将该部分管理人员按非吸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太大问题,张海粟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建议针对以上情况还是以罪轻辩护为主,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情节,其中积极将自己在非吸公司所获得的全部报酬主动退还,是司法机关非常看重的一个情节。之后就需要律师积极钻研案卷材料准确定位当事人在整体犯罪行为中的地位,在此类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及判决时的顺位对于量刑轻重有直接关系的。
最后一类是非吸公司的实际领导人或控制人了,虽说在目前非吸案件司法实践中能否兑付是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关键因素,但对于非吸案件中的此类人员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即只有当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兑付时司法机关才会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也就意味着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非吸公司领导人都是失去了按约定进行兑付能力的人。但此时也并非是无所作为,因为在非吸案件中众多被害事主最关心的并非是这些领导人员是否被判处刑罚,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投资款能否收回,此时如果领导人员能整合资产、引进资金对被害事主进行一定比例的偿付往往会为案件争取一个良好的结果,在张海粟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中也存在非吸公司的领导人前期被羁押,但是通过积极的运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财产通过与公安机关的积极沟通将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完成资金的筹集工作。
以上说的是在非吸案件中为数不多的能为公司领导者争取优惠量刑情节的情况,其次在非吸案件中最近的司法精神中存在将一部分非吸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的倾向,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因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远远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一旦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就意味着将面临非常重的刑罚,此时律师积极辩护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出发进行罪行定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张海粟律师总结非吸案件作为我国近两年在经济领域的高发犯罪,已经成为了任何一家金融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需重视的刑事风险,非吸案件由于存在非常大的唯结果论的司法倾向,因而在无法兑付的前提下是否能找到一些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情节就显得至关重要,但非吸案件往往证据繁多涉案人数庞大,就需要律师耐下心来,不怕辛苦,在众多证据中抽丝剥茧寻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张海粟律师,执业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68080080,1310160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