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2021-12-1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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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大楼 

据网络报道,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一位农民,区区数万元标的的执行款,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竟然五、六年执行不下来。而最近也有反映,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但懒政不作为,还为明显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乐此不疲地“执行”,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合法购买的房产被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给了别人。

 
据反映,2014年10月20日,张先生、王先生二人在宁阳县伏山镇陶家平村委会,与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杜庆新、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张彬签订《门头房合同》,购买由陶家平村委会和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伏山镇沈家平小学以西的开元社区第3号门头房一处,伏山镇陶家平村委会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杜庆新、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张彬,在《门头房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双方的公章,并向其全款支付购房款30万元,伏山镇陶家平村民委员会时任会计王本法向张先生、王先生各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并加盖该村村委会公章。同时,伏山镇陶家平村委会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杜庆新和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张彬,带领张先生、王先生二人前往开元社区,对所购买的门头房进行了指认和查看。

张先生说:”购买该处房产后,因配套设施不完善,一直没有整修使用,但是,没有使用并不表示该处房产是无主房,更不能作为他人的财产被肆意处理。2019年2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撬门换锁,非法侵占,严重地损坏了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当时,张先生赶到房子现场时,发现在房子内存放的车辆被他人强行推到室外,卷帘门窗上全部换上了新锁,门窗上还张贴着出售该处房子的告示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地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告知他要向法院进行反映。于是,2月27日,张先生向宁阳县法院执行局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附上了相关购房合同等证据。时隔月余仍未得到法院的回音。4月1日,张先生再次来到宁阳县法院执行局询问此事。但是,当办事大厅的执行局黄法官打电话给执行局局长仲军时,这位宁阳县法院的领导,竟然说找不到张先生递交了材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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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张先生购买了该处房产,2017年3月29日,宁阳县法院作出了(2017)鲁0921民初990号判决。在没有认真核实该处房产的归属时,宁阳县法院执行局就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2017)鲁0921执414号《执行通知书》,并且由宁阳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仲军亲自办理,将原本是张先生、王先生购买的房产,强行执行给了他人抵债。

据反映,该处房产的建筑商泰安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栋,在张先生购买该处涉案房产后,就采取了变换公司名称、变换小区名称等手段企图赖账。2017年,张国栋以与崔新产生债务纠纷为由头,在宁阳县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的裁判,使其”合理“、”合法“地霸占该处涉案房产,诈骗当事人钱财。而宁阳县法院领导、执行局局长仲军,在没有调查核实的前提下,亲自为张国栋、崔新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将案外人张先生、王先生的房产执行“抵债”。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小产权房时,应当首先调查核实涉案房产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查封小产权房,但是,不能强行将小产权房执行用于抵债。

实际上,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涉案两处房产时,为了能够造成既成事实的结果,既没有在涉案房产上张贴告示,更是对房屋上喷的当事人的电话号码视而不见,不去联系当事人进行核实,当事人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又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而涉案房产上,竟然是张国栋张贴的所谓的判决书和售房的广告。可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积极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张国栋在宁阳县是个“能量”很大的不法分子!伏山镇陶家平村委会对开发此处楼房一事怨声载道,都说上了张国栋的“贼船”。该村与张国栋合作开发此处楼房,至今也没有见到与张国栋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村里不但没有见到一分钱的收入,反而被张国栋耍弄得负债累累,以至于村里的几十亩土地白白被张国栋非法侵占,当地干部群众却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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