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2023-08-17 18:07

 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常常会遇到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的案件。此时,部分案件申请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但是,“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申请人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何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下面,通过两个案例给大家讲一下“执行不能”和“执行难”这两个概念。

 

执行不能”案例:

 

2018年8月13日,塔某向阿某借款16000元,阿某将现金16000元出借给塔某后,塔某向阿某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款。到还款期限后,塔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阿某将塔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塔某确认欠阿某现金16000元,表并示按调解书约定期限还款。而后,塔某又一次失约,未按要求履行法律义务,阿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干警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多方走访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遂依法对塔某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后,经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难”案例:

 

2021年10月1日,克某与苏某签订买卖合同,克某向苏某出售价值68000元的一辆车,并约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款项,到期后,苏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克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苏某偿还68000元。判决生效后,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苏某玩起失踪,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无法取得联系。由于其户籍地不在岳普湖县,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苏某户籍所在地阿图什市,向村委会、邻居等实地了解、打听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行踪线索,利用一切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了解,苏某与妻子阿某在伽师县经营着一个快餐店。于是执行法官直奔伽师县,找到了躲在饭店的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苏某这才承认前期侥幸心理,主动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自己最大努力履行案款,最终本案得以圆满的执结。

 

法官释法: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符合条件的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对于为数不少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绝对没有放任不管,除少量部分可以“终结执行”以外,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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