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梁园区法院这波“神”操作,你看明白没?

2021-09-03 23:12

 为了查扣商丘市越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国用(2011)字第365号土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依据(2012)商梁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商梁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在2012年5月31日这一天,作出五个不同版本的裁定书。其中三个版本案号相同、时间内容相同,而公章不同、书记员不同;另外两个版本案号相同、内容相同,公章不同、格式不同。这些奇葩操作引发当事人质疑: 梁园区法院是否多枚公章共存?这一系列操作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常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丘市越丰置业有限公司一案,郑州市中院于2014年2月25日以(2013)郑执一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商国用(2011)字第365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予以查封,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3)郑执一字第261—4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续封法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发现查封的涉案土地已经于2018年9月28日以9200余万元执行拍卖给了河南公明物业公司。

知情人称:梁园区法院利用新旧公章制作了戴某和卢某两个当事人的查封续封裁定书,目的是推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首封,不让郑州中院依法处置,便于他们在轮候查封中“占得先机”。

 

新旧公章轮番登场目的何在?

2012年5月31日,梁园区法院根据(2012)商梁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制作了三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书内容相同,但落款法院公章却出现了两枚不同尺寸的印章,书记员也不是同一个人。

 

 

 

 

 

 

案号都是(2012)商梁法执字第355号,其中二份书记员为史颖,一份书记员成了赵军峰。书记员为史颖的两份裁定书,一枚旧公章直径为4.2厘米,一枚新公章直径为4.4厘米。裁定书时间、内容虽然相同,但字体和段落截然不同。书记员为赵军峰的裁定书公章直径为4.7厘米,内容与书记员为史颖的裁定书内容、时间相同,但字体、段落和公章不同。

 

 

 


 

2012年5月31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根据(2012)商梁民初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制作了两份(2012)商梁法执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书记员史颖。其中一份民事裁定书使用的是旧公章,一份裁定书使用的是新公章。两份裁定书内容、时间虽然相同,但格式不同。

 

 

2014年5月26日,梁园区法院制作的(2012)商梁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使用的是新公章。而 2014年9月28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制作的(2014)商梁民再初第9号裁定书,使用的是旧公章。

 

 

 

令人困惑的是,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根本没有商丘市梁园区法院2014年5月26日为续封而制作的裁定书和(2012)商梁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商丘市梁园区法院2014年9月28日的《民事裁定书》还在使用旧公章,2014年5月26日制作的(2012)商梁法执字第3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加盖的却是新公章。

撤诉后又被法院拿出来“说事”?

卢某诉商丘市越丰置业有限公司借贷1200万元案件,梁园区法院作出了(2012)商梁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又在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商梁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标的超出梁园区法院管辖权限,该判决被撤销。

 

 


 

诡异的是,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卢某申请撤诉,商丘市中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卢某撤回起诉。然而,梁园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5月10日,以卢某诉商丘市越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2)商梁法执字第3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越丰置业这宗土地三年。

是谁在以身试法?

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刁雪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使用印章管理的规定,新公章启用时,旧公章应宣布作废,如果新旧公章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上,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

依据文章材料显示,作为案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自始无法律效力;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无权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执行案涉土地。

当事人认为,显然,梁园区法院对这宗365号土地查封续封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了郑州市中院于2014年2月25日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已经成为首封和执行的权利,妨碍了郑州中院的司法执行活动,更严重侵犯了反映人常某的合法权益。

200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制发法院封存或者销毁。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由高级人民法院封存,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销毁。梁园区法院缘何不顾最高法院规定,新旧公章交替使用?

眼下,全国政法系统刮骨疗毒的教育整顿如火如荼,为什么还有人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百家号 百姓观察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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