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赡养父母为人之本 莫让亲情空等待

2023-04-10 22:07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费引发的家庭纠纷,使年过八旬的杨某某老有所养,化解了家庭内部矛盾,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某育有三子,在老伴和老三相继去世后,其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杨某某认为在大儿子家生活期间,二儿子较少去看望,也没有支付生活费。2023年3月,杨某某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二儿子得知母亲起诉后,认为很冤枉,因其与大哥早已达成了协议,母亲的生养与安埋均由大哥负责,与他无关,故不同意支付母亲生活费。

 

开庭过后,法官来到老人家中进行调解,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告诉当事人赡养老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无论于情还是于法,赡养父母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而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说理,老二认识到了平常疏于对母亲关爱,表示今后一定要多看望母亲,做到儿子应尽的义务,让母亲享受天伦之乐。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杨某某也体谅儿子的不容易。母子间消除了隔阂,赡养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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