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2019-03-06 10:14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任娜)记者今日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标准明确,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要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或讲义等。

  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同时,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根据培训机构开办的学科和招收的学员配备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配备相应的培训资料或讲义。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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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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