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须做到“四个不”)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等房屋,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河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于12日公布。该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标准中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该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如果是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如果是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该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和教师资质做出明确规定。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培训条件方面,该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培训内容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该标准同时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