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导则(试行)》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019-03-19 16:49

  从师资队伍、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培训项目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规范。

  其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外籍教师来黔任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仓库、地下层、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学前教育年龄段的培训机构,办学楼层原则上不得高于3层。

  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及收费标准、招生广告等,须按管理权限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本文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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