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他们也重申了Web of Science收录期刊需要满足的标准,这包括出版规范、期刊发表内容、兼顾期刊的国际性和区域性以及引文分析四大方面。对于已被收录的期刊,在持续的监测和评估下,如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将会被中断收录。而被中断收录的期刊一般可在3年后重新申请收录。所以对于《Tumor Biology》来说,最早也要2020年再递交申请了。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Tumor Biology在要求作者投稿的时候,必须推荐四位审稿人,这在该杂志的投稿系统上可以看到。
根据通知,我们知道,该杂志遭遇被除名的悲剧,与它没有规定一个合格且严格的期刊收录标准有直接的关系,在此之前,当该杂志还在Springer旗下的时候,Springer曾有数次大规模的撤稿事件,值得提及的是在2015年3月和8月的大规模撤稿事件,这两次的撤稿数目分别是43篇和64篇,而这些文章均来自十几份不同的期刊;在2016年11月1日,Springer撤销58篇伊朗作者发表的文章;最近一次同时相对来说也是最大规模的,是2017年4月21日Springer对Tumor Biology杂志的107篇文章的撤稿,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国作者的文章,发表时间覆盖2012-2016年。
这107篇文章的被撤稿,主要原因是伪造同行评议。如前所示,在投稿系统中,作者按照期刊要求需要推荐审稿人。同行评审专家是真的,但邮箱是假的,给出的评审意见显然不是这些评审专家的意见,而是有利于论文发表的虚假评审意见。一些第三方论文编辑公司可能也参与其中。
在如今这个消息传播飞速的时代,这样大的事件经过媒体和舆论的宣传,在生物和医学领域掀起对学术及论文出版伦理道德的大讨论是可想而知的。许多人纷纷指责那些存在同行评议欺诈行为的学者,认为他们没有伦理道德,其实小编也这样认为,但每件事情都有其发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再往深处思考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而不应只在表面现象上指指点点。
“撤稿”是学术期刊自我净化、自我纠错的机制。正常的撤稿应当是期刊针对已发
表的论文,发现问题的,随时发现,随时撤稿。但对数年来的论文集中、大规模撤稿则是不正常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现象:把发表SCI论文作为评估各个科研院所甚至临床机构工作人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也是某些高校硕士及博士生毕业的必须条件,这种制度就导致现在许多学者把发表SCI论文作为自己的第一目标,甚至有时候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当然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是手段就令人心寒,尽管他们肯定有自己的苦衷,但是采取不好的手段就确实是不对的。相比之下,国外的临床类(教授)职位对科研及文章发表的要求较低,有些临床类教授做了几十年也就发表了三四十篇文章。
除了作为业绩指标和毕业条件,国内有的单位还将“SCI论文”与经济利益挂钩,给发表SCI文章的作者几千到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奖励,这样的诱惑,导致少数人急功近利、走捷径,从而被一些“不良第三方机构”忽悠和“洗脑”,在论文写作及投稿过程的某些环节采取造假行为,包括论文抄袭、数据抄袭、造假、重复发表、提供审稿人的假邮件等。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查处这些第三方机构,当然,呼吁对不良第三方机构的查处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更重要的还是采取一些措施消除这些学者的急功近利的想法,同时,完善国内这些科研机构和院校的管理机制和奖励机制,以免再出现这种状况。
其实除了作者急功近利和第三方机构投机取巧,出现这样大规模撤稿事件从而导致期刊被除名的令人伤心的事情,更重要的还要看期刊杂志的自身原因——审稿机制不健全。这些杂志社(如Tumor Biology)负责稿件处理的编辑未核实被推荐审稿人的信息,就直接邀请推荐审稿人参与审稿。这种操作说明杂志社的审稿机制非常不健全,或者说负责稿件处理的编辑有“失察”之过。这一漏洞显然让那些“不良第三方机构”有机可乘,也给某些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作者提供了推荐虚假审稿人信息的机会。
审稿程序本身是杂志社处理稿件的步骤中的重要一环,应该完全由杂志社决定和执行,而审稿结果也是完全由杂志社编辑来判断是否采纳。为了防止和杜绝同行评议欺诈行为,杂志社必须建立、健全审稿机制,每名被推荐的审稿人必须经过学术资格认证。此外,杂志社应该有一套完善的“自查”系统,对某些异常审稿状况的出现——比如从接受投稿到审稿人完成审稿的时间极短、连续多篇文章都得到审稿人一致好评等,杂志社应该得到及时提醒、调查和处理。
这俗话说“文章千古事”!在许多年以前的文章现如今仍然有着很大的参考价值,因此,科研工作者每发表一篇论文都要谨慎再谨慎,因为你的论文不仅可能对同行或者后世产生一定影响,而且更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为你不知道你自己的文章什么时候能被别人看到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