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为“18公用01”,代码为“143500.SH”。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28号文核准。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2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