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贵州、青海、湖北、内蒙古最新招标信息(12月21日)

2018-12-28 08:13

  1、【吉林】关于公示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和药品信息变更(第五十一批)的通知

  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安排,我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的材料,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对公示内容(详见附件)有异议的,请于2018年12月26日16:00前,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将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并递交至我中心。

  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76号)、《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等文件要求,遵义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已于4月25日公布第一次直接挂网药品议价结果,并于6月29日开始执行,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根据执行情况,遵义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决定开展直接挂网药品第二次议价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药品目录》为依据,根据遵义市临床治疗用药必需的原则,经“遵义市直接挂网药品领导小组议价专家组”(以下简称议价专家组)专家筛选,制定形成了《遵义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直接挂网药品第二次议价采购目录》。

  欢迎目录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踊跃参与议价工作,非目录中的药品品规及生产企业不得参与。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如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动,按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依托“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用网上议价方式进行。本联合体组织八个议价组分别与对应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一)议价的发起。按照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药品议价系统要求,议价组在议价工作开始后,向目录中的相应投标人发出议价邀请(原则上各议价组按议价分组号从低到高的顺序发起议价)。

  (二)投标人的报价及议价组的还价。联合体向投标人发出议价邀请后,投标人必须在半小时(30分钟)内响应并进行第一轮报价,逾期未作出响应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议价组接到报价后,将根据药品临床疗效及贵州省其他联合体或第一次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结果情况等因素进行回复,接受投标人报价则议价成功,不接受投标人报价的议价组可进行还价,并给出还价原因,议价组在进行第一轮还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议价响应截止时间。投标人接到议价组的还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就议价组所还价格作出响应,接受则议价成功,不接受则可继续进行下一轮报价和阐述,超过响应截止时间未响应的视为自动放弃,议价程序终止。每个议价产品,投标人和议价组均有三轮报价及还价的机会。

  经三轮议价后,议价双方价格达成一致的,该产品议价成功。不能达成一致的,该产品议价失败。若同一议价分组中所有产品均议价失败,议价组可选择再次发起议价。

  议价双方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在贵州省其他联合体或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结果价格。议价产品在贵州省均无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结果价格的,议价组可以同议价分组其它产品的其他价格作为参考;若同议价分组无其它产品的,可参考同企业其它规格、剂型、包材产品的价格差比作为参考,上述两种情形均没有的,可由议价专家组根据企业报价进行议价。

  若议定价格高于其他药品采购联合体或医疗机构议定价格的,本联合体将按就低原则实时进行调整。

  议价工作结束后,议价结果将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网上申(投)诉。在申(投)诉处理完毕后,并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结果双向确认,再择期对议价结果进行正式公布。

  (一)各投标人务必按照网上通知的议价时间,准时参与议价谈判,投标人未能按时参与议价谈判的,所涉产品将失去议价资格。

  (二)各投标人及其议价对象全权代表,请慎重报价、议价,若议价成功,将不接受调高产品价格、撤销或废标,并在双向确认规定时间内企业未进行确认或拒绝的,无其他特殊原因的,影响本联合体议价工作,视为恶意议价,将纳入联合体不良记录。

  (四)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等)的药品议价所报价格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附加装置不另行加价。

  (五)采购周期内,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投标人或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价格保证议价入围产品在本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供应。否则,该投标人所有中标或议价入围产品两年内均不得在本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进一步处理。

  (六)议价过程中,投标人必须结合议价产品的生产成本如实报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所报价格为本联合体的采购价格(货架交货价格),应包含配送费用、储藏运输费用、所用税费等。如果出现低成本报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围的,一经查实,该投标人所有中标或议价入围产品两年内均不得在本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质审核工作的函》(青药采办﹝2018﹞20号)要求,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洪达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

  4、【湖北宜昌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新增产品挂网公示

  根据《宜昌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采购文件(新增)》的相关规定,现将宜昌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新增产品及新增注册企业(2018/10/11/12批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宜昌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新增产品。

  三、各有关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卫生科技信息中心提出质疑(列明事实同时,依法举证),逾期将不再受理。

  5、【内蒙古】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产品规范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8〕7号)相关要求,我区已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产品的企业报名、企业及产品资质规范等工作,现将结果公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数据规范结果(第一批).xlsx

  1.本次公示数据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产品规范合格数据,规范不合格数据待企业完善数据后分批公示。

  2.所有公示产品参考价格均为企业自主填报,不得高于自治区医疗机构现执行采购最低价格和四川省采购最低价格。

  3.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投诉材料。

  4.经公示通过的企业无需网上确认结果,符合要求数据将直接导入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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