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还记得去年在紫凤凰酒楼附近的一个爆炸案吗?下面给大家看下案情回顾!
为便于观察和实施引爆,薛某又将汽车开到案发的花圃边上。当看到王某上车后,薛某随即引爆炸药,并迅速开车逃离现场。爆炸造成王某被炸伤,其汽车严重损毁,周围部分建筑物的门窗等财物、车辆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在逃离途中,薛某将蒙面头套、遥控器、桂J****6的车牌丢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离事发时间不到10小时,被告人薛某立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用引爆自制爆炸装置的方法,在公共场所制作爆炸,致一人重伤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构成爆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