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
2018年5月18日,华商报A5版报道了“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 7个字被判赔偿 14万元”,一审判决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一审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梦想公司”)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向红佳是否为涉案作品中“华”字作者的认定等3个争议焦点,11月4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且为终审判决。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梦想公司和中影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向佳红为“华”字的著作权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提供的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中没有“华”字的著作权登记样本,也没有提供“华”字创造手稿原件,无法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涉案作品特别是“华”字之间的关联性。此外,7个单字的使用属于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电影中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向佳红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