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在“淘票票”软件上购买特价影票,被通知取消放映后,发现该软件上继续销售的同一影票价格提高近10元且影院在正常放映,消费者曾女士以商家特惠价格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该商家赔偿其500元。
原告曾某诉称,2018年11月其通过“淘票票”软件购买特价电影票一张,金额36.9元。购买次日,其收到商家工作人员短信告知其由于片源问题取消放映。之后其登录该软件发现同一影片在同一影院正常放映,售价为46元。
原告认为,商家单方面取消交易涉嫌转嫁经营风险,所称片源问题取消不成立。且同一售票平台售价提高,构成以特惠价格欺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其可以向商家主张上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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