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安庆市华茂**网咖网管,家住安庆市大观区**路**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街**号-**。2013年11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庆市公安局菱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6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日又因犯强奸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7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诚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 9月1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胡诚在安庆市大观区“菲比”酒吧内与被害人赵某相识,次日凌晨2时许,胡诚将赵某骗至其住处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室。胡诚将赵某推倒在床,强行亲吻抚摸,遭到赵某反抗,胡诚动手打了其脸部。胡诚脱去自己的衣裤,坐在赵某腰部,用手机拍摄,赵某将手机打落,胡诚又动手打了赵某头部并脱掉其内裤,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胡诚的生殖器酒后未能勃起而未得逞。凌晨4时许,赵某趁胡诚熟睡之际离开。上午8时许,赵某向公安机关报警,9时许,公安机关在胡诚住处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胡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