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以对方名义买房分手后能否要回房产?

2019-02-25 09:13

  大学毕业后,小刘开始了自主创业,经过几年的努力也算是小有成就。经朋友介绍,小刘认识了女朋友小郑。“当时因为年纪不小了,家里催得紧,我们恋爱一年后,考虑到结婚问题,就准备买房。”小刘说,他以女友的名义,全款在南京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女友的名字。

  管雨昕律师表示,生活中像小刘遇到的这类情况越来越多,情侣们在热恋期、结婚前,因为情感的介入,在金钱财产上往往不会分得很清楚;同时,因为我国的房产采用登记制,房产证上加名甚至单独署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情侣间“表忠心”的一个标准,“一方实际在婚前出钱买了房,却将房产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或是两人同时加名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感情问题本就多变,当情侣之间的爱情走向尽头,相应的就会引发房产方面的纠纷。”管雨昕律师说,在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所购房屋,若已经取得所有权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即为权利人。

  “也就是从表象上看,小郑是相关房产的权利人。”管雨昕律师说,但根据小刘的叙述,购房款是他出资的,同时购房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小刘是附条件出资。根据《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当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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