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挺、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州菲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挺、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3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