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出卖后买家以质量瑕疵为由反悔怎么办?br

2019-05-04 03:46

  典型案例:半年前,老王因为工作调动离开了常德市,他通过某房屋中介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小李,双方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买卖价格、付款期限和过户日期。合同签订前,中介多次组织双方现场看房,老王也告知小李房屋采光条件不理想,小李表示并不介意,小李还在中介制作的、写明了“采光不够”的房屋现状表上签字确认。可是小李在交付了首期房款、入住了两个多月后反悔了。小李以房屋日照时间不足、达不到《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住宅房屋采光要求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款,随后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老王退还所交房款、承担利息损失和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和被告老王签订合同前,在中介组织下对房屋状况进行了现场实地查验,小李是在认可了房屋采光不够瑕疵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且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日照不够的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规定,故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龙认为:本案涉及到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瑕疵,使买受人无法按预期正常使用。如果标的物质量的瑕疵达不到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买受人无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前告知买受人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瑕疵的,应当承担欺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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