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很多人都会遇到购房定金不能退的问题,有的人就当吃了哑巴亏,但是法律规定定金不能退吗?符合什么条件购房定金才能退呢?
2018年6月6日,张女士与惠州市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张女士以144万余元的价格认购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项目9栋2单元202号房。期间,该项目销售代表就二楼露台的使用对张女士作了一些承诺。按照《房屋认购协议书》,张女士于6月6日向A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于12日向A公司转账支付房款99900元。23日,张女士按前往销售部与A公司的销售人员洽谈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但A公司不同意将关于二楼露台的使用承诺写入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张女士向A公司三次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A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退还房款99900元给张女士。张女士认为A公司仍未向其退还定金7万元,故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认购协议书》,并要求A公司退还定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
惠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房屋认购协议书》,且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的定金7万元应退还给原告,但考虑到A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张女士进行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的签订,也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与协商,消耗了A公司一定的人力、物力,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法院酌情认为应返还64000元给张女士,余下的6000元作为A公司产生各项费用的补偿。
宣判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张女士过错导致,故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
张女士称,A公司的销售代表对露台进行了虚假承诺,但最后未能签订露台协议,导致合同未签订。
惠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认购协议书》对张女士已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付款签约手续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但根据张女士与A公司销售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电话录音记录可看出,A公司的销售代表曾就二楼的露台的使用对张女士作了一些承诺,在签订认购书之后张女士也一直在与销售代表协商二楼露台的使用如何签订协议,未能签订露台协议是导致合同未签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未能签订合同并不是A公司违约造成的,一审认定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正确,故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