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亚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联融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鋆锋、吕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亚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联融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鋆锋、吕奕名下价值人民币45336064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20日起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为人民币3733333.33元;以人民币3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3日起暂算至2019年11月2日止为人民币69160000元,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52893333.33元;2.判令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62314.6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3.判令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郑州市锦钧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对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2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亚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琼BAQ888的宾利汽车对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2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安徽中联融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鋆锋、吕奕就被告郑州市维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在第64法庭开庭,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