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历史知识?懂的进

2019-11-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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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我国法律上从未有“国家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概念,法律仅只有“驰名商标”一词。所谓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当时没有国家驰名商标的说法。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造、冒用这些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1911年,在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对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1925年,在海牙外交大会上,荷兰等国家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这就是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自此,不仅《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保护驰名商标,而且其他一些国家也逐渐加入到保护驰名商标的行列。

  ◆第一阶段,直接援用《巴黎公约》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阶段(1985年-1995年)。1982年8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恢复并加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逐步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探索性实践。1993年7月,国务院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有关保护“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在《商标法实施细则》英文版中,“公众熟知商标”和“驰名商标”用词是一致的,均为WELL-KOWNTRADEMARK”。

  ◆第二阶段,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阶段(1996年-2000年)。

  ◆第三阶段,通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随后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增加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内容,从而将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由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极大的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至此,我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已与《TRIPS协议》等国际规则完全一致。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1、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1994年4月,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对《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履行了TRIPS协议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

  2、从驰名商标制度以及相关条约、法律规定而言,严格地说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在宣传、包装上打着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不过在特色的国情下,理想和现实往往有距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为你推荐: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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