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之后中国的赋税制度-2020天津选调生公基历史知识

2020-02-08 12:25

  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对不同性别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详尽的受田规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七十岁时交还国家。桑田种植桑、榆、枣树,不须交还国家,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还授土地时对老少残疾鳏寡都给予适当的照顾。

  新租调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每年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头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内容: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免租庸调的特权。

  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

  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清朝初年,许多地方的明朝藩王庄除直隶的一部分被围占外,其余的不是荒废,就是仍由原来的佃农耕作。这些佃农事实上已变成了自耕农民,康熙八年,把这些庄田更改业主的名字,承认归耕种者所有,照常征粮。

  农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为”流民”,不会再滋生事端,这一措施赢得了民心,也促进了当时农业的发展,同时增加了进行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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