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济一男子诉称在一债两案执行过程中遭遇不公

2019-01-03 14:46

 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东环路一小区居民徐某某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一债两案的执行过程中,当地法院工作人员解某民涉嫌存在收受财物、钓鱼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经多次实名反映,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徐某某陈述了事情经过:主要原由是2011年,本人因债务纠纷被牵扯到两个案子中,既是被执行人也是执行人(一债两案)。判决生效转到了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两案同为解某民执行受理。在受理本人两案过程中,解某民涉嫌存在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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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1年至2017年初,解某民在执行受理本人两个案件过程中,涉嫌利用职权多次进行恐吓、欺骗、暗示、讨好等手段,迫使我在逢年过节或特殊时间,都要给其送些钱财物等。每次只要送了礼物,作为被执行人,就能相安无事,并能得到他的“指点”。但是对我的被执行人(吕某),解某民总是说联系不到,即使我给他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住址也得到同样的答复,我感到无奈又无助(在这期间,我支付了一万三千元的执行款)。六年间总计给解某民送钱财物等累计三千余元,包括烟酒(他已承认)、现金、购物卡、交手机费(交手机费发票六张)及从外地邮寄特产等。

2017年3月30日,我给解某民打电话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他接通电话说:“我还准备给你打电话你刚好打过来,我给你说,因老高(我的原告)催闹,我把你报公安局上到布控网上了,从3月20日至4月20日你这一个月不要到公共场所去,过了这个月就没事了。”这次他给我通风报信,我没有及时再送礼,因为我感觉他从开始就没有想给我解决案子,总是一面故意刁难,索取财物,一面通风报信,假装好人。

 因我在外打工,从4月1日至5月16日,多次由家人找解某民解决两案,他连续多日上班期间推脱回家办事,敷衍对待。4月10日当家人见到解某民时,他说:“现在你们该干什么干什么去,随便到哪里都行,年底回来共同解决。”但是我们不放心,之后于5月16日家人再次找到解某民时,他很不高兴的说:“现在又没有事啦,老高都不催,你们催什么催,年底回来再共同解决。”这次还是这么说。但是5月18日,我在朔州出差住宾馆时,被当地派出所以是网上布控人员为由带走。5月19日解某民带人接我,等把我接到他们住的宾馆,随后给我叫到宾馆大厅角落对我说:“公安局把布控时间搞错了,我报的是从3月20日至4月20日,公安局把时间弄成4月20日至5月20日了。”解某民此时还在忽悠我,还想装好人(5月19日早,解某民还收了我100元让随行人员为大家购买早餐)。这种实实在在的钓鱼执法行为,解某民用的得心应手。而对我的被执行人始终不采取任何措施(事实在4月25日左右,解某民在吕某家小区的巷子两人还见过面聊过)。

在从朔州回永济的路上,解某民对我说回到永济去吕某家把他抓起来。结果到永济后他再三推脱,而是直接把我送进拘留所,让我把高某的钱还了再说。之后,利用朋友给我送东西时让朋友去吕某家找到吕某,并于星期一(22日)早上一同到法院见解某民,此时,解某民当着我朋友的面才把吕某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里,解某民还是说让我先付高某的钱,我和吕某之间的债务,让吕某给我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在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五天后又拿了一部分钱,同时也只能按解某民说的让吕某重新给我写了借款手续才得以放出(赤裸裸的欺负人)。另外,我当面还听到去拘留所帮吕某办事的人说:“老解(解某民)说你(吕某)是傻逼,自己跑到法院不抓你实在没办法。”这就是解某民的所作所为,其中的缘由耐人寻味。钓鱼执法、执法不公、充当保护伞在解某民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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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某民在2013年对我家房屋实施查封公告时,把查封期限写为20013年3月18日至20015年3月18日,也就是说法院对我家住房查封要在18000年后才有效,上面还盖有法院的公章,这真是一份万年恐吓公告,也严重影响国家执法机关形象(附查封公告一份),人民法院的公章管理就这么不严谨吗?像这种用着象征国家权利机关的章子随便盖的人还能留用吗?

2018年4月初,我在运城市纪委实名举报了解某民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案件由永济市纪检派驻第七监察组负责审理,但是,对其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总是避重就轻,如对钓鱼执法行为却以泄露工作秘密这一项来定性,对2017年5月19日100元早餐费没有落实定性等,就是这样,从调查落实结束至今,半年了本人都没有得到对解某民的处理结果。期间,我又在省纪检信访室多次举报均无结果,经查也无处理意见。在我打电话询问监察组办案人员时,得到的回答是他不知道我应该从什么地方知道处理结果(有录音为证)。据说法院个别领导去纪委为解某民说了情。试问:官官相护何时了!此人又怎么能够受到公正的违纪违法处理?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机构和领导能帮我伸张正义,使当地执法部门把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晋玉秀)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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