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澄城孟会来案究竟属于职务侵占还是他人之间债务往来?

2024-07-19 19:43

 

导读:作为一名在我国化工领域奋战四十余年的知名专家,已年过六旬的山东济宁人孟会来长年致力于化工设备研发工作,获得国家专利八项,成绩卓著,为国内诸多化工企业在厂区建设、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生产管理等方面鞍前马后、呕心沥血。然而,在一次为某企业设备采购过程中,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深陷囹圄,入刑四年。

身获自由后,孟会来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究竟犯有何罪?“职务侵占罪”从何而来?

一、基本案情

现年61岁的山东济宁人孟会来年青时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在吉林某‘部服役,并加入‘党‘组‘织,多次荣获个人三等功。退役后,分配到济宁市金乡县物资局上班,任化轻公司经理,连年荣获局级先进工作者。1995年下海经商,常年研发化工设备技术,尤其在硫酸钾技术设备开发、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方面成绩斐然,属于国内顶尖级化工人才,经常与清华大学化工教授技术合作、相互探讨,在业内颇有建树。

2014年4月初,经妻子王某平同村的一位侄儿王某峰介绍,孟会来认识了陕西澄城人问某平,三人决定合作投资硫酸钾生产线,由孟会来负责厂区建设、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等工作,并于当月中旬在澄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陕西某农用肥有限公司”,问某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10月后,该公司多次更名,公司股权最终变更为王某峰持股2.75%,问某辉持股25%,问某平持股72.25%,公司主要经营化肥生产、销售等业务。

据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孟会来在担任陕西澄城某平农用肥有限公司股东、技术经理期间,借为公司采购设备之机,将公司采购设备款100万元于2014年10月底转至王某峰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将该笔设备款以自己技术费收入为由,安排王某峰于2014年11月初给孟会来儿媳某倩转款50万元;给张某波转款10万元;给卓某涛转款15万元用于处理个人事务;给高某明转款10万元用于清偿欠款;剩余钱款安排王某峰用于被告个人支出。破案后,追回赃款8万元和两部照相机等,并返还被害人问某平。”

澄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孟会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院撤销澄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澄城县法院重一审判决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刑五年;孟会来不服再次上诉,渭南市中院再次撤销澄城县法院重一审判决,判决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涉案赃款86万元予以追缴。

出‘狱后,孟会来依然不服渭南中院判决,已于2024年7月提起申诉。

二、䅁审过程

作为公诉机关,澄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会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担任公司技术总经理期间,利用采购设备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1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澄城县法院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4月,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陕西某平农用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某平报警称,该公司股东、技术顾问孟会来与他人合伙骗他签订合同,给公司购置了伪劣生产设备,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出警。

二、据问某平称,孟会来在山东高某明处给他公司采购了一台硫酸钾反应炉,价格是孟与高谈的,约定价格330万元。2014年4月问某平到西安和高某明签订了合同,当时孟会来和王某峰在现场,合同上没有孟、王二人签字。合同签订后,问某平给高某明个人转账200万元。

2014年10月份,孟会来和王某峰去山东提货,按照孟的要求,问某平让公司会计将100万元转到王某峰个人银行卡上,由孟会来安排支付货款,孟会来将这100万元安排到了其他人卡上。后来,王某峰将82万元左右转到四个人卡上,剩余8万元现金和两部高级相机等移交公安机关。

三、证人高某明证言证明,他公司于2014年4月份与澄城某平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两台硫酸钾反应炉,每台价格330万元,给某平公司安装了一台;2014年4月某平公司给他转了200万元;后孟会来分几次从他处借走80万元,后来孟会来给他还了10万元,还下欠70万元未还。因某平公司尚有130万元货款未付,就找问某平公司要钱,问说公司将剩余货款100万元由孟会来安排转给王某峰了。

证人王某峰证言证明,2014年建厂初期,孟会来主要负责设备安装调试。2014年10月底他收到某平公司转账100万元,这100万元当时孟会来说是设备款,这钱是转给高某明的,孟会来和高某明之间有债务,让这钱先放他卡上。孟会来先后安排让他给张某波转款10万元;给高某明转款10万元;给卓某涛转款15万元;给某倩转款50万元。

四、被告人孟会来供述证明,他不构成犯罪,他是某平公司的股东,具体负责公司设备安装调试、硫酸钾肥的生产经营等;某平公司在高某明处买了一台反应炉,价格是330万元;他不清楚某平公司给王某峰卡里打款100万元的事情。

澄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孟会来有期徒刑六年;未追退的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孟会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撤销澄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澄城县法院重一审判决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刑五年;孟会来不服再次上诉,渭南市中院再次撤销澄城县法院重一审判决,判决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刑四年。

出‘狱后的孟会来依然不服渭南中院判决,已于2024年7月提起申诉。

三、专家观点

针对该案,国内一些知名法学专家纷纷提出不同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结合该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综上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判决孟会来无罪。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证据显示的事实,孟会来未实施职务侵占之行为,未将该款占为己有,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二审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孟会来职务侵占某平公司100万元购货款,但该款项是从毛某云个人账户转给王某峰的,是双方个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孟会来也从未收到过该笔款项。一、二审却判决孟会来构成职务侵占罪,明显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重新审判,判决孟会来无罪。

三、一、二审判决认定孟会来职务侵占某平公司购买设备的100万元,但根据问某平本人陈述及转账记录显示,该100万元是由毛某云的个人银行卡转账给王某峰的,且该1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法院并未查清?

四、一、二审判决认定孟会来构成职务侵占某平公司的购货款100万元,而在2014年4月问某平和高某明签订购货合同时,购货合同的价格是问和高二人商定的,合同也是其二人签订的,与孟会来无关,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本案一、二审判决定罪证据全部为证人证言,为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证明孟会来存在职务侵占的事实?

据判决书显示:本案定案证据总共24项,其中15项均为证人证言、陈述,剩余证据为转账记录、合同等,由此不难看出,本案焦点证据仅仅为证人证言,为何没有其他充分证据呢?。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虚报设备款为330万元的证据仅仅有证人高某明的证人证言,而根据高的笔录显示,其与孟会来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高某明与本案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该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但一、二审判决却仅凭高某明的证人证言,再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孟会来虚报价格,明显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本案王某峰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是孟会来要求将100万元打到王某峰卡上,更没有证据证明孟会来非法侵占了该100万元?

3、王某峰将这100万元中分别转给了某倩50万元、张某波10万元、卓某涛15万元、高某明10万,还买了相机、手表等物品,还有8万元遗留在王某峰本人银行卡内,但这些款项的去处无法证明系孟会来客观上占为己有,而一、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并未查清。

具体事实是:王某峰转给某倩的50万元,不能证明孟会来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该款项与孟无关;王某峰转给张某波的10万元,张只是说与孟会来系老乡,但二人没有经济往来,这10万元与孟无关;王某峰转给卓某涛的15万元是用来替孟会来向案外人程某还债的;另卓某涛系高某明的侄子,已作为金乡县‘黑‘恶‘头’目被‘捕,且曾对孟会来实施过敲诈;王某峰转给高某明转的10万元,王和高的证言都说这10万元是用来清偿孟会来欠高某明债务的,但在高某明几次证词中,关于两人间欠款的金额前后矛盾,法院、检察院发函补充证据,公安机关都尚未证实清楚,所以这10万元除了王、高二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伪性。故,一、二审判决定罪依据不确实、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六、本案基本事实一、二审法院都尚未查清,导致作出错误判决,应当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判决孟会来无罪。

(一)、案涉100万元是由毛某云个人银行卡转账给王某峰的,系个人之间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是公司财产,此事系孟会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二)、王某峰与高某明之间的事实未查清。王、高二人是本案罪关键的两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对孟会来的定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二人之间经济往来密切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未查清,且二人在证人证言中都做了虚假陈述。王某峰利用自身特殊的职工身份,替多家硫酸钾设备厂家招揽业务。王打给高的涉案10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款项尚未查清?

(三)、王某峰与王某平系姑侄关系,王某峰向王某平所持的某倩银行卡转账50万元,其性质是双方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孟会来侵占了公司财产并占为己有。

(四)、王某峰证言虚假,不具有真实性。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及开庭审理孟会来时,其表示没有和王某峰去山东提货。2014年10月底至11月初,孟会来一直在陕西境内,没有去山东,但一、二审法院也未查清该事实。

(五)、一、二审判决认定孟会来侵占公司财产,那么该笔款项都是王某峰一个人在操作,直到最后退还了8万元,还占有照相机等财物,如果本案是职务侵占的话,那么,王某峰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而孟会来是不够成职务侵占的!

试问,王某峰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若孟会来真的构成犯罪,那么王某峰在明知该100万元是公款的情况下,却听从孟会来安排转给他人,王为何不向问某平请示?那么,王某峰是否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而予以刑事处罚呢?但公安机关未对王某峰认定犯罪,而用王某峰的证言来认定孟会来犯职务侵占罪,这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

(六)假如说孟会来在2014年侵占了某平公司100万元货款,为何问某平直到两年后的2016年才去报警?难道当时就没发现100万元被“转走了”、“挪用了”?为何不向王某峰了解实情?向王某峰去追讨?此与孟会有何关联?

综上所述,希望上级法院依法对该案重新作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真正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国徽之下,法槌声声,让匡扶正义、秉公执法的大旗在朗朗乾坤下熠熠生辉。(法商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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