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眉县槐芽镇:村民种了30年的地被抢夺 相关部门不予立案

2024-11-11 18:26

 

在陕西省西安市工作了几十年的吴先生,2024年7月16日21时左右,突然接到来自老家村子打来的电话,说吴先生家里房屋后面栽种的成片绿化树被人尽数砍倒在地,狼藉一片。吴先生在惊愕之余,于莫名其妙中感到是躺着中枪。随后,吴先生向宝鸡市眉县公安局槐芽派出所报了警。

吴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场0.2亩)注明权属

令吴先生难以置信的是自己家庭耕种了30年的、位于眉县槐芽镇红崖村六组自家房后已生长了10年左右、30年左右的0.2亩土地上栽植的绿化树木,在2024年7月15日、2024年10月12日(案件侦办期间)发现突然被他人全部砍伐、损毁,其中生长了30年的大桑树、15年的核桃树竟然连树身都不见了,全部树木被砍倒在地,经清点被砍伐的数目有大小70(和办案人员共同清点(68+2)棵,树木部分直径18厘米、个别25厘米、45厘米。按市值价格匡算对吴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高达2万元左右(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更有甚者,在案件还没有结束的2024年10月12日,杨栋、张林爱夫妇竟然再次偷偷毁砍了吴先生家地里一颗直径45厘米生长了30年左右的大桑树,还有一颗生长了15年的核桃树,而且连树身都拉的不见了踪影。这是谁给肇事人的胆?苍天啊!这和强盗何异?

然而,令吴先生感到郁闷的是,此案在两周后的7月30日,有消息竟然说此“地”是肇事者家的,其持有“村上证明”。树被突然毁砍,地怎么也突然成了肇事者家的了?这和抢人有何异?

自家房屋后院的绿化树木被他人非法盗伐

吴先生随即将此事反咉到《西部法制报》社。2024年7月28日上午,该报负责群众来访工作的冯毅,就“眉县槐芽镇红崖头村吴仓平家绿化树被砍案”,向宝鸡市眉县公安局局长付xx打电话了解情况,付xx给了槐芽派出所所长吕建军的电话,冯毅就此事和吕建军通电话询问了解情况。吕建军表示;他们将公正对待反映的问题,但明确告诉冯毅:“此事主要是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说该土地原来属于人家(肇事者)的土地”。后《西部法制报》冯毅就绿化树被砍案、和槐芽镇镇长柴铭了解情况,柴铭表示他们会认真公正对待此事,但表明:“此事主要是有村委会出的证明说该地属于人家(肇事者)的土地”。

此案件发生后,吴先生于2024年7月16日,就杨栋、张林爱、杨新占涉嫌故意毁坏砍伐他人绿化树木一案,向宝鸡市眉县公安局槐芽派出所报案,并详细陈述了案件经过,槐芽派出所民警已对报案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后却“以土地承包权不明和嫌疑人虚假伪造的村委会证明”两次不予立案,申请人按法律程序向眉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向宝鸡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宝鸡市公安局却以《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予以维持,两家机构以不同法律关系维持让吴先生大惑不解。

吴先生家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场0.2亩”),就是确权了该地权属;这块地吴先生家已经耕种了30多年;村上封存的六组“1998年”调整土地流水账也有明确记录。公安办案人员为何面对吴先生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视而不见?这个案子从开始派出所、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先是一再说不予立案是因为有“村上证明”,后被纪委“查伪证”时却否认了有“村上证明”的说法。问题来了,既然如此,第一次不予立案岂不是“无根之草”?焦点:第一次没有“不予立案基础又怎么决定了不予立案”?

关键所在:肇事人没有土地确权证。“第一次不予立案和眉县公安局维持原决定”一直是拿着肇事人“有村上证明地是人家的”作为主要证据;当吴先生拿出村委会出示的“从来没有向任何单位、个人出示过该块地不是吴仓平家地”的证明后,纪委、政府调查“伪证”时,派出所不再提“肇事人有村上证明地是人家的”所谓的证据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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