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视频《全民相对论》第75期:官场上的美人计

2019-04-24 15:27

  “性贿赂”,一个官场中隐蔽的腐败行为,这个被争议了多年的词汇,最近因一系列贪腐案件再度引发热议,官员们的桃色新闻是生活作风问题,还是刑事犯罪?当贪官们因下半身的“性福”出卖国家利益时,我们是否还只能用金钱和财物来衡量贿赂?法律能否制约“美人计”?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本期《全民相对论》,全民热议“官场上的美人计”。

  凤凰视频原创《全民相对论》节目2013年6月28日播出“官场上的美人计”,以下为文字实录:

  闾丘露薇:全民相对论,不必有结论。大家好,我是闾丘露薇,欢迎收看由凤凰视频原创出品的《全民相对论》,这一期我们来关注一个话题就是性贿赂。我们先来看看其实从法律上对于这个贿赂,行贿受贿到底是什么样的定义,然后我们再来谈。先从《刑法》,我们来看《刑法》第385条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

  那么行贿的线条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是行贿罪。那这是《刑法》上的这样一个具体的规定。方先生,先来给我们讲讲,从这个理论上来给我们分析一下。

  方鹏:我们认为是一个道德问题,就是我们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那么根据刚才388条规定,我们国家的贿赂只限于财产利益,所以性不是一个财产利益,很难依照388条来认定为受贿罪。

  闾丘露薇:从法律上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因为性贿赂、性行为它没有办法定义为财产,还是说我们可以把它从因为有收取金钱,或者它涉及到一些金钱上的交易的话,能不能把它勉强理解成为这个财物这样一个概念里面去呢?

  洪道德:这个呢,它有一定的物化,转化为物质了,就可以计算了,所以纯粹的性贿赂,无法转化为物质这个方面,没有转化为物质的这个计算,就不算。

  闾丘露薇:来,李先生从律师有的时候要辩护的角度来说,是不是您选择坐在道德这边。

  李红钊:首先来说,我为什么坐在这一边,因为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为罪,还有罪行法定原则,根据这两个原则呢,本身这个性贿赂就没有入《刑法》,所以说它只能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有在我所看到的案子当中,还没有说因为性贿赂来被判刑的。为什么说它不能入刑呢?我个人认为,因为它是什么?性它是一个意识上的东西,而这个财物,它是一个物质上的东西,两个是截然不同的东西,怎么能拿这个意识上的东西来入刑呢?

  闾丘露薇:按照我们现有的这个《刑法》的规定的话,其实只要是证明了送人上门的这个人,是支付了中间这位女性金钱的话,其实都是打的成这个官司的,可以立罪的。

  方鹏:这个没有限定可以这么说,2007年发生在浙江丽水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他接受一个项目的商人的性贿赂,这次贿赂分为两次,第一次的情况是前面有20多次贿赂,都是由这个商人找来一个卖淫女,来给这个官员提供性服务之后,将这个嫖资支付给这个卖淫女,没有给这个官员,这是前一部分。后来这两个人关系熟了以后呢,他就索性直接放在官员的手里,放在他的枕头下面,说你完事之后,再把这个嫖资自己给卖淫女。

  这个案件就被我们认定是中国最著名的性贿赂案,对于前半部分,法院以及我们所有的法学家经过研究之后,认为他提供给官员的仍然是一种性服务,那么是这个商人拿金钱购买了这种性,然后被这个官员来享用,这是这一种情形。

  后面这一部分的内容呢,是给官员提供嫖资,就是直接将金钱提供给官员,让官员自己去购买性服务。对于前半部分没有被认定为受贿罪,对后部分的数额,也就是嫖资的数额认定为受贿罪了,那么行贿者出资来购买卖淫女的性服务,将性服务提供给官员使,那是很难定罪的,基本上是不能定罪的,按照我们《刑法》规定,它不符合我们贿赂罪的对象,因为它没有财物,它只是性的服务,所以这是应该非常明确的区分。

  闾丘露薇:除非这个行贿者就是把那个钱塞到了这个受贿者的手上,然后过了他的手,然后这样才能是罪名成立。

  方鹏:对,当然它也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后话,这也提醒我们官员,在接受这种性服务时,千万不要收嫖资。

  李红钊:不管是给了卖淫女还是给了这个官员,只要存在这个事实,都应该是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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