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19-09-03 15:25

  记者9月2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6月21日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7月30日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法制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围绕制定、实施这部地方法规,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目前,全市户籍老年人口达187.4万,占总人口的25.1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测算,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14万,占比27%;2027年,将突破300万,步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由此带来的养老服务问题逐步成为我市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当前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2018年,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88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其作为重点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答:这两年,结合办理议案,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并组织编制了《沈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和《沈阳市养老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与人民群众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相对应,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前还存在顶层设计需要加强,投入尚不能适应人口快速老龄化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居家养老服务人才短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亟需一部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法规性文件予以规范、明确,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也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予以推动、保障。

  答:《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卫生、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维权法律等六个大的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做了具体规定。譬如,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

  答:《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当分别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加装电梯。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为严格执行《条例》中明确的设施配件标准,市民政局即将出台《沈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分区分级科学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点位。同时,在完成今年指标任务的基础上,明年全市再新增10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力争尽早达标。

  答:针对具有沈阳户籍并居住在沈阳的特定老年人,《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0至45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让困难老年人和高龄群体享受到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计划明年在100个社区开展试点,在社会人群、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服务队伍等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市推广。

  民政部门将在资金保障方面做好市场需求调研和资金测算,将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增项目足额列入明年预算。

  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策给予的政策扶持,按照规定享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鼓励建立物业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的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互助式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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