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市民政局了解到,海口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末,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29.97万人,占比15.81%,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4.26万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面临较大压力。
为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养老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海口市民政局起草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子遥
《意见》提出,海口将结合大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当、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海口养老资源独特优势,培育和发展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海南特色突出的养老服务产业。努力在2020年实现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设备设施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市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城乡居家养老一体化服务网络等目标。
海口将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逐步将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对农村敬老院进行运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在老年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各区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开展老年餐桌、康复护理、学习娱乐、医养结合等服务,探索推行“长者饭堂”为特色的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同时,为旅居“候鸟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老年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在农村,依托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开展“三位一体”养老服务。
海口还将全面升级改造海口现有的“1234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求助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街道(镇)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覆盖。可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建立老年教育制度,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开办老年大学,为老年人参加学习教育、心理辅导、文化娱乐创造条件。
《意见》提出,海口各区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到2020年底,海口将依托4个区现有的资源,打造4个各具特色的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并对33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进行升级改造。
在健全养老服务市场方面,应建立健全老年产品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同时,积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构建商业保险服务网络。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行业供给主体,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南国都市报10月10日讯(记者 王子遥)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海口市民政局还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海口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实际情况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一)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二)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三)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困难家庭、子女因病等其他原因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老人。
二、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一)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困难孤寡老人;(二)60周岁以上孤寡、子女因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困难老年人;(三)80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人。
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购买服务的老人,可以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按照要求,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为25元/小时,第一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500元(20个小时);第二类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250元(10个小时)。
申请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 (二)社区居(村)委会初步确认
社区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符合标准的签署初步意见。
区民政部门将符合补贴的申请人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由市民政部门适时进行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