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新政策来了

2019-11-11 10:58

  按现行政策规定,原改制、破产等企业参保职工及原首次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断缴)时间段务必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补缴。

  从2020年6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养老保险累计时段不超过3年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超过3年(含3年)的,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所有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以上有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通过恩施州人社官网及电子社保卡等查询本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如无相关信息,请尽快持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各参保地社保窗口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020年7月1日,我州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业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正常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补缴过去中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从现在起至2020年5月31日为我州政策执行过渡期。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仍可办理补缴,逾期将无法受理。

  小编友情提醒: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况的,赶紧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吧,逾期不能补缴哦!

  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社保缴费年度。

  灵活就业人员首先在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然后在参保所在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办理,今后将不允许再补缴已中断的年限。即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将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养老保险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补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为九个档次,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定,月缴费额分别为576元、672元、768元、864元、960元、1440元、1920元、2400元、2880元。

  从2020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规定正常缴纳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补缴过去已经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了。如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只能缴纳2020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2020年7月1日之前任何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在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退休待遇时,中断的年限予以扣除。退休待遇的多少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和金额的高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

  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时应提供相关补缴的法律文书。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或累计补缴超过35个月在办理转出时,无法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转入地将不予接收。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如果需要补缴超过35个月的,需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转入地不予接收时予以退费的处理办法。这个政策目前对转入转出的要求都是一致的,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要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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