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养老金账户2011年1---9月时间段形成漏缴,期间2011年7月,2014年元月两次续交时均未要求补缴。问单位负责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均在其名下),说是特困企业国家或地方政府代缴,账...
本人养老金账户2011年1---9月时间段形成漏缴,期间2011年7月,2014年元月两次续交时均未要求补缴。问单位负责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均在其名下),说是特困企业国家或地方政府代缴,账户有余额,个人没有手续。现在本人被告知欠缴了这部分养老金,要求补缴近3600元包含300元利息500多元滞纳金。求各位指点:1,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否针对2011年1---9月这个时间段的代缴,垫补举措?2,非本人原因形成拖欠滞纳金利息可否不缴,,谢谢!(河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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