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黄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19 09:03:16 信息来源: 黄山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54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中界定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比如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等等。
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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