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上线啦!这四类人可以优先申请!

2019-12-10 11:19

  期待已久的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终于上线啦家有老人的朋友们赶紧看过来~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有入住评估轮候程序均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上完成。

  有入住需求的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应使用账号(账号即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数)登录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相关申请。

  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申请条件: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街道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暂不适用本办法。

  目前我市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宝安等区有区级社会福利中心;市一级福利中心为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老人颐养院(位于龙华区观澜观光路)和深圳市养老护理院(位于南山区龙苑路,建设中)。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办养老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评估轮候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必要协助。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跨区轮候。

  申请人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的或者户籍所在区暂无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可以选择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轮候。

  (一)所有入住评估轮候程序均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上完成。有入住需求的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应使用账号登录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相关申请。

  (二)《办法》采用“先评估后轮候入住”的方式分配公办养老床位资源。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应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医疗机构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规定,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生活自理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即四个一级指标,共22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身体和精神状态进行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能力完好、低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四)为方便老年人就近评估、“少跑腿”,确保评估地点全面覆盖我市所有区(新区),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托相关医疗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因收费价格档次不同,各家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收费标准也存在差异:第1档:267.00元;第2档:253.80元;第3档:240.40元;第4档:213.60元。

  医疗机构的等级、收费价格档次不影响评估结果的效力,也不作为评估轮候平台的评分依据。申请人在成功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后可申请报销1次能力评估费用。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经市、区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深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市、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本办法所称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评估轮候平台依据申请人的年龄情况和医疗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自行确定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轮候顺序。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确保将床位资源优先分配给最为需要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弱化申请时间在轮候顺序中的作用,尽量避免“先到先得”情况,评估轮候平台以一个季度作为一个排序轮候周期。如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所有申请人依据综合分数高低进行排序,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有没有清晰一些呢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拨打业务咨询电话哦,业务及技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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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我市举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系统升级培训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民发〔2019〕80号

  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422号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9〕83号

  北京市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民养老发〔2019〕152号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9〕8号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民养老〔2019〕87号

  山西省:关于印发《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晋民发〔2019〕31号)

  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52号)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 )

  ●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发放管理办法(苏政民老〔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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