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公告来了!

2020-01-02 22:13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但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改革改制背景下,或未获得安置岗位,或安置后下岗失业,工作生活面临不同程度困难,需要从帮扶援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予以照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各级配套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及时对照办理。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并由句容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主要包括:

  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10类对象:(1)转业志愿兵;(2)转业士官;(3)回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士官;(4)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5)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6)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7)城镇士兵(义务兵,一期、二期复员士官);(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9)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10)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2、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5类对象:(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4)烈士子女退役士兵;(5)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上退役士兵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或补齐断缴的、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未中断欠费的、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待遇的、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受到刑罚、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相应处理的,不在解决范围。

  1、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补助年限)与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为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具体到月。

  2、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不受就业状态影响),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镇江市医疗保险改革政策有新的解释规定的,从新的规定)。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待遇时间,从达到规定的的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算(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3、缴纳费用的主体为单位和个人。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与原安置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以及与原安置单位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待安排工作期间需要补缴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解决或按规定处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这类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安置地和参保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开展退出现役核查、断缴时间认定和缴费资金核算等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补缴时,或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补缴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按省、镇江市贯彻《意见》的规定执行。

  结合句容市情和提高受理效率实际,原则上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提交至原入伍时的本市乡镇或就近的本市各乡镇(含街道、管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点。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存在的,也可以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各受理服务站、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过查看原件、附送复印件的方式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负责办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因个人申请,需要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帮助提供所需材料的,所涉单位(部门、机构)应当积极提供帮助。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个人入伍、退役相关证件和材料;②身份证;③户口簿;④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记录凭证。仅在本市参保的,可以免提供);⑤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办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人须签字并按手印)。

  其中,已经通过全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人员,可以直接共享录入补缴系统,不需“二次提供”。在外退役士兵不能现场提供申请办理材料的,可以在居住地完成全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采集后,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上级规定,退役士兵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退役士兵申请受理后,由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完成后,启动办理补缴程序。补缴方案和个人具体事项另行公布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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