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2020-01-19 00:45

  发布机构: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1-17 09:58:34 信息来源: 屯溪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47

  为了增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规定,现将《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将全文登载在屯溪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网站()。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线,联系人张湘雯。

  2014〕8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1-2名,经办城乡居保业务。各社区安排1-2名专职人员、各村委会安排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城乡居保工作。

  200元补贴40元、缴300元补贴50元、缴400元补贴6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230元,缴费4000元补贴330元,缴费5000元补贴430元,缴费6000元补贴53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承担50%(省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A类或一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区政府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跨区县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保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封存处理。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6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拓宽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提升基金支撑能力,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持续健康运行,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11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8.5元,区财政承担13.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每人每月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支付。

  60周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以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按规定逐年缴费,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对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月发放养老金。

  2014〕312号规定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女性居民,须按城乡居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10天,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2013〕36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镇、街道负责整理和审核、区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保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经举报、信访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5日区政府公布的《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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