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何种养老保险模式是构造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我们可以一般地将其划分为几种基本类型:
(1)普遍保障模式。即旨在由国家建立的为所有国民提供基本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澳大利亚、新西兰。
(2)普遍保障与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即旨在为全体国民提供最低限度老年经济保障基础上,通过与就业相关联的保障制度为退休职工提供较高水平的收入保障。如北欧诸国、英国和加拿大等。
(3)收入关联的社会保险模式。即旨在通过社会保险机制为在职劳动者建立退休收入保险计划。较为强调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是这一模式的重要特征。在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条件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退休前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养老保险金。如德国、美国等。
(4)国家管理的公积金养老保险模式。即旨在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方式积累保险基金,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帐户积累的基金和利息及其它提交收入,一次性或逐月发还本人作为养老保险金。如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
(5)国家立法规范,实施商业经营性管理的基金制养老保险模式。旨在通过专项帐户积累方式经由商业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的、政府提供最后担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智利等拉美国家。
养老保险的每一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并发挥过积极作用。不可否认,每一种模式运行中的许多经济教训,尤其是使用的技术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可能。但基本目标模式的选择,则应基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而不应简单地模仿或照搬。着眼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设计和选择我国养老保险模式应着重分析和研究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现状及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速度,决定了我国不能也不可能过早和全面地扩大养老保险保障面,建立起以普遍保障为特征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覆盖率仅为城镇劳动人口的40%左右。虽然经济改革迫切要求为多种经济形式下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计划,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也需要尽早扩大保障面,但是否选择国家普遍保障模式作为城市养老保障的基本模式,则需首先考虑我国经济的承受力,至少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尚不具备发达国家实行的普遍保障模式的条件。是否能够通过由国家、企业、家庭(或小社区)及个人共同负担并强调个人负担为主的较大保障面的模式,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经济承受力和现行人口膨胀对经济发展制约的现状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因素。
其次,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及以较快速度增长的乡村老年人口,迫使我们在构造未来养老保险模式时不能忽略占我国人口总数8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但如何扩大保险覆盖面显然不能也不可能遵循传统的与工业化、城市化相伴的,与劳动就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障模式,而只能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探索非传统发展道路的养老保障模式。在此意义上,世界上许多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发展经验并未提供一条现成的可供遵循的发展道路。而只能在学习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需要指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深化,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方式将受到严重冲击,而老龄化浪潮的振荡使八亿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显得比其它许多国家的情形都要严重得多。这一发展态势的现实性与紧迫性,成为制约我国选择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基本要素。
再次,在人口老龄化振荡的影响下,各国对以基金制为特征的养老保险模式给予了日渐增强的关注。就发达国家而言,养老保险模式的转换或部分转换已成为决策和立法机构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以帐户积累为特征的公积金养老保险模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公积金模式能否构成我国未来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热点问题和现实中的一种选择。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特区在探索建立以强制储蓄为特征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深圳、海南模式已于1992年正式启动。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选择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可能只具有区域性的意义,若在全国推广拟纳入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范畴。不容否认,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应付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振荡。但对我国已达 2390万人退休职工的庞大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每年须支付近千亿元退休费用。如果在此基础上全面转换到公积金制模式意味着企业和国家须承担双倍的养老保险负担。显然,这在通常情况下会大幅度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和国家财政负担,使这一选择的现实性受到严重挑战;再则,作为城市国家的新加坡模式的成功经验,不一定在我国这一幅原辽阔的大国完全有效,因而不宜作为城市养老保险的单一目标模式。但对尚未在原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下的大多数人口群体而言,这一模式具有某种程度的借鉴意义。对此,需进行深层次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在构造我国养老保险目标模式时,不应简单地肯定照搬他国经验或否定现行的各种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的问题在于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别国有益的经验,分析各种模式的基本内核,选择现实可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1992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建立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显然,这一方案非常有助于克服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无疑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骤。当然,《决定》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若干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进行深层次研究和论证,如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理论基础,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多层次保险制度在我国退休养老保障体系的地位及其扩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各层次养老保险范围的确定,各层次间目标的协调,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给付结构、财务机制,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转换、过渡与配套改革,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