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2021-03-11 19:52

  ● 鼓励商业银行、社会资本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贷款资金

  本报讯 (记者 喜顺)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区)局(委)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6 月 30 日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情况,选择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作为市级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探索不同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路径模式。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公共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物业及其他企业开展养老服务的,须在民政部门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定,物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须经岗前业务培训。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帮助物业服务企业盘活公共房屋和养老住房设施达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便捷服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我省“十四五”相关规划,协助住建、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布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鼓励引导、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和行业监管,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纳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医务室、护理站设立运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物业服务企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借助专业养老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社会资本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贷款资金,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资金资助。

  通知强调,6月30日前,各市(区)要采取单独、联合、挂靠建设居家养老机构等方式,由市(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选择 3家至5 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级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探索不同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路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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