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有效制止“高空抛物”

2019-03-07 09:30

 近年来,高层建筑抛掷物、坠落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对高空抛物致伤致损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社会讨论也很热烈。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呼吁,在高空抛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应让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追偿权。(法制日报3月5日)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并非偶发事件,而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很多人对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事件虽然都有所耳闻,但往往由于事故不是发生在自己身边,因而都疏于重视,甚至为了贪图自己一时方便,也随手往外一扔,完全不顾自己所处的位置、高度,扔下去的物品会对他人造成什么影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影响;也有一些人认为,自己随手抛出窗外、阳台外的东西很轻,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物理原理,高空抛下的物品质量再轻,只要高度够高,其冲击力都不容小觑。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可以让人头皮破损;18楼抛下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让令人当场死亡。从已发生的事故来看,将高空抛物视为全民公敌当真不为过。

根据现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从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抛物人是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抛物人是谁的,那么由抛物人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抛物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财产的,由未成年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抛物人是具体是谁的,则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同一栋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这栋楼内有所有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根据高空抛物人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本义,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但该规定是以“连坐”方式突破侵权法过错归责基础,因而受到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公众质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上诉率较高、判决难以执行等后续问题。一般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只有一人而非多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推定整栋楼所有业主都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无辜业主并未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违公平正义。

加强高空抛物治理,除了从社会层面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以外,更需要通过对刑事、行政、民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让“不能高空抛物”如同“不能偷东西”的观念一样在人们心中生根。

高空抛物不是简单的不文明行为,不能仅仅以民事赔偿了事。李祥斌建议,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震慑类似行为。同时,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在妨害公共安全部分增加“高空抛物致人危险的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实现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递进,惟如此,方能搭建起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只有出了严重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归责制度。

由是观之,完善高空抛物治理相关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有必要根据民意,修改高空抛物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废止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致损、业主“连坐”的制度设计,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高空抛物损害民事纠纷,在高空抛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追偿权。与此同时,不妨推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保险,设立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基金。物业管理企业针对其管理的物业必须购买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事件发生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高空抛物行为人追偿。政府层面设立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基金作为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保险的补位,在商业保险救济尚不能实现对损失的弥补时,可以由救济基金作必要的填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权利。

不任性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社会公德,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你的随手一抛,可能会造成他人家破人亡或终身残疾,也会让自己留下终生遗憾或悔恨。讲究公共道德,珍惜美好环境,珍爱他人的宝贵生命,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严厉禁止“高空抛物”,个个都是责任人,谁都不能当旁观者,成年人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公共环境,时时处处严格要求和检点自己,自觉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除了自己不高空抛物,还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孩子,教育孩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任意向楼下抛物,以免害人害己。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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