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
,“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执行难”,对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法制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南阳市民王东兵向记者反映,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高公(高一)冻财字[2018]10014号”,致使王东兵正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无法顺利进行,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了王东兵合法财产权一事,向上级及司法纪检等监督监察部分提起控诉,希望上级领导及职能部门能认真审查,及时作出督促该局撤回上述协助冻结措施的决定。
王东兵诉赵松虎、李桂贤、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宛城区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宛民初字第3440号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王东兵于2016年3月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王东兵的要求下,该院将被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被王东兵诉讼保全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12月26日,该土地在完成评估、公示等程序,于2018年3月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成交,竞买人于规定时间也将成交款13633800元交纳,按照法律规定,宛城区法院应当按轮候查封顺序给予包括王东兵在内的各申请人分配执行款。
就在王东兵催促宛城区法院分配到位执行款时,宛城区法院执行人员告知王东兵,2018年6月14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高公(高一)冻财字[2018]10014号),将13633800元款项“系拍卖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人民北路363号土地一宗拍卖所得款”全部冻结,冻结日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理由是:赵松虎、李桂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部分财产为赵松虎、李桂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
而事实恰恰相反:王东兵拍卖处置的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人民北路363号土地,系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一个独立法人名下的财产,该财产系2013年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在追索债权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方式取得,赵松虎、李桂贤仅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不能与股东财产混为一谈,股东就公司只享受股权分红及股息,更未荒唐事的,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受理的赵松虎、李桂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为2015年之后发生的,而且,所立赵松虎、李桂贤非法集资的集资主体是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是一个依法成立的公司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也就是说,王东兵所执行拍卖的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与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松虎、李桂贤非法吸储毫无关联。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案件,首先应由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进行追赃,如果能追回赃款的,则一般可将赃款按债权比例发还给所有被害人。顾名思义,赃款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中,南阳市高新区新中原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人民北路363号土地一宗,为该公司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属于赵松虎、李桂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范畴,更不属于追缴范围,贵局的冻结行为明显于法无据。
王东兵作为一名残疾人,为打这个官司,多处筹措资金,因该案久拖不决,导致控告人资金陷入困顿,王东兵又长期奔跑于宛城区法院督促案件进度,也荒废了生意,一家人生活困难,无奈,将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维持生活和支付医疗费。由于高新分局在无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草率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高公(高一)冻财字[2018]10014号”,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执行,也导致王东兵合法债权至今不能得到保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直至心力交瘁,几近崩溃!于今年春节再度身患重病住院,家庭几近遭受灭顶之灾,母亲和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难以为继。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东兵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分就高新分局不当司法协助进行督察,并尽快给予撤销的正确处理,确保民事案件不受非法干扰,正常进行,王东兵合法财产免受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