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传播暴恐视频:泰安三男子被判刑

2019-11-28 16:52

 网络非法外之地,触及法律红线必将遭受严惩,近日,泰安警方侦破的两起涉恐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案例一

2017年12月12日,泰安警方侦查发现:多个微信群中出现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经侦查,系贾某申于2017年11月在泰山区其租赁房内,使用手机将一段时长36秒长的暴力恐怖视频通过微信发送至“齐鲁某某群”。同在该群的周某勇将该暴力恐怖视频转发。经查,该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属于暴力恐怖视频。

2019年7月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贾某申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周某勇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2019年7月23日,泰安警方侦查发现:某网民向百度网盘上传暴力恐怖视频。经查,系张某先前在某微信群观看并下载了六段暴力恐怖视频,为方便日后观看遂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该六段视频均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

2019年9月26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暴恐音视频通过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极大。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心作祟,制作、传播或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和查实,警方将依法打击!

如收到此类信息,请勿转发传播,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网络秩序。 (记者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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