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辨法析理 胜败皆服

2023-08-07 17:21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判后答疑,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履行期内及时履行了判决款项。

 

案情回顾:2022年7月,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此起交通事故系两辆均未投保的摩托车相撞所致,在双方未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据交强险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作出被告进行全额赔偿的判决。在判决后,经过法官辨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希望广大车辆投保义务人树立守法意识,勿存侥幸心理,在交强险到期日前及时缴费续保,防止车辆脱保,以最大限度分担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盐津法院柿子法庭孔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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