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四十万元存货怎样处理?

2024-03-07 18:08

 导读:近期,深圳市某家居用品公司市场调查中发现,云南昭阳区某家纺店未经其允许,擅自在店铺门头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并售卖产品,误导消费者到该店铺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商标权及其他商户合法利益,于是将该家纺店诉至盐津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各项损失。

 

过程:盐津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原告远在广东省,被告属于个体经济,现有价值四十余万元的存货,若立即封存停止售卖,这个家庭将面临巨大债务。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减少被告损失,承办法官希望双方能以调解方式化解该起纠纷,经过多次沟通,从赔偿金额的确定,到存货的处理,不断组织双方协商各项细节,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承诺在不使用原告商标作为包装、标牌销售商品的前提下,三个月内处理完存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谢谢法官,疫情这几年生意难做,要不是你们这段时间的沟通协调,我真的是要背上几十万元的债务,我这个家庭以后的生活都难过了,谢谢你们,不厌其烦地给原告做工作,设身处地为我们考虑,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绝不再销售侵犯别人商标权的商品了……”,协议达成一致后,电话那头的被告不断感谢。至此,一起侵权纠纷,通过调解实现最优解,原告在商标权得到有力保护的同时又展现其市场包容性,被告的经济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减轻。

 

判决不是最优解,盐津法院干警在案件办理中,始终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积极帮助每一个当事人,不断传递司法温情,把“冷冰冰”的法条执行得“热腾腾”,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法官说法:在实体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有的经营者抱着“傍名牌”的想法,企图在门头装潢和广告标语上“打擦边球”或者“复制粘贴”,将他人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品名称使用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还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未获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可取,以假冒知名品牌“低成本”赚取“高利润”的行为更不可取。

 

供稿:盐津县人民法院:黄应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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