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共通道上私设门闸拦杆影响邻居通行引质疑

2024-09-06 21:28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家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永福镇万寿场街127号的杨某杜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遇到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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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杨某杜陈述了事情经过:2月20日,邻居兰某明的次子兰某在公共通道上私设门闸拦杆,影响我进库房的通行,因此引起相邻纠纷案。在兰某设置门闸时,我与其理论不听,然后我又打兰某明电话联系进行沟通,兰某明却说:“你没有资格走通道上过。走通道上过,这些年都是搭到代某培他们(通道外的农村住宅居民户以及农村几户包产地)而过,还有你要过就走你门市里过。”沟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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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兰某明就授意兰某在当晚10点后请抱抱机来用石头堵我库房进口处。第二天早上,我发现后就报当地派出所。民警和社区的以及万寿村委一同前往到现场,等兰某亮出了2011年办的房屋土地证后,民警就说石头是放置在他自己地界上。我出示我修房前的宗地图(2007年国土局颁发的),民警说“我们只解决打架闹事,而没时间调解你们的纠纷”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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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下午2时许,兰某再次将石头堆高。于是拨打110求助,回复叫我走司法程序。我找律师咨询后,于23日去找司法所林所长和夏镇长申请调解。他们几个部门一直联系兰某明及兰某回来调解,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了电话拒绝工作人员调解。依林所长的意见,尽量等他们回来调解。从3月14日就打12345电话至4月11日共5次,依然未果。

    无奈之下,我于4月18日诉至法院。原审法庭(永福镇法庭,张庭长)审理的十分随意,对重要问题刻意回避,很明显在偏袒对方。没有理由,就是不采纳我们所提供的证据,且在判决书上只是写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对方所说的话不做任何调查,就采纳对方的观点。事实理由如下:

    一,在文书中,把简易程序写成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需要有三人法官或陪审员共同参加审案,请问其余2人在哪里?

    二,故意违背证据法则。明知是公共通道,却私设拦杆门闸,请问对方提供了相关手续吗?没有。

    三,故意违背社会生活经验法则。明知道石头拦截已半年的库房,致使货源无法进出,而造成了非常严重损失,文书上却说无法判断出经济损失金额,甚至说没权力要求对方赔偿(有录音视频)。请问法官:你都没权力了,谁才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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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故意说话含糊不清。明知“惩恶扬善”之理,却把嚣张跋扈的人说成一气之下拦截石头的,在判决书上写为把已“拦截石头”挪开就0K。这样,对方在5月28日下午开庭调解未果后,在5月30日下午2时许,对方又再次抱着红砖到我的楼梯间进出口处砌墙,经报警而停止。同时已与法官致过电,此行为在8月1日法庭上律师已陈诉了过程,法官装糊涂,间接助长了对方的嚣张气焰。

    五,故意歪曲理解法律。把通行权里的通行限制判成不能车通行,意思是只能人通行。实际这款这条是:通行权里的限制,是指在现有的范围内不影响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情况下而通行。请问有了通行权,既不拆除门闸又不产生损失,判决挪开石头干嘛?只能人通行不能车通行,谁的规定?

    六,被告自己称在各户购买房子前就有条通道,法官通过2007年的宗地图显示也有着一条历史形成的通道。请问:有相邻通道存在,则相邻权利人就有着共享一半空间权力,而通道空间却被被告全部占完而留下现有通道宽度,则相邻权利人诉求全部拆除门闸拦杆恢复成现有通道通行权利,有错吗?法官还不予以采纳,请问法官的职责是什么?你的权利是什么?你因此在整个判决书上不符合逻辑,自相矛盾,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予以否认,而采纳对方的陈述和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撑。

    七,判决书下来后,在电话上通话录音。第一次通话录音时,法官振振有词,强词夺理。第二次通话录音中却说成少见此类型相邻纠纷,是人而不是神,不一定判决正确,个人理解不同,能力有限,支持上诉。

    八,原告不是在“借用”被告通道通行。即使“借用通道”通行,也该在提前告知,不告知而堵石头都该承担相应责任。更何况是“历史存在”的通道在先,通道不仅是原告和被告的通道,而且还有代某培以及其他几家农户承包地常用的通道。被告在修建住房时对多人自愿承诺:我占用了通道全部空间且再增加通道宽度。十年后被告私设门闸拦杆,法官叫原告“克制”和“受到该相应限制”则只有人通行。这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明断,拨乱反正,还百姓一个公道,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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