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本人(原告)发现新证据在检察监督后,依据法律向市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却不立案,这于情于理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9月16日,上海市虹口区居民张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415弄45号房屋动迁,反映人因共有权纠纷将尤某华、虞某兰诉至法院,一审虹口区法院、二审市二中院、再审市高院均判决反映人(原告)败诉,检察监督未获支持。败诉主要理由:经审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张某(反映人)是否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个人的居住状况仅凭证人证言,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直接认定。
之后,反映人通过虹口区法院另案诉讼,获取到了关键证据《房屋管理签报》共32页已明确载明反映人是此房共同居住人。其中,证据012页有北外滩动迁指挥部、北外滩派出所、居委干部杨某、高某娣认定小组签字作证;证据013页有人民调解员、居委干部杨某、高某娣、记录员再次证实反映人是此房共同居住人;证据022页反映人是否实际居住唐山路415弄45号打对号确认。上述材料获取后,本人提交至市检察院,经初核第十检察部转至第六检察部,复查维持(未说明理由)。检察官表示:新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交、信访,申请再审。
为此,反映人将新证据向市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短信答复: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你的再审申请,不予立案。反映人遂联系12309检察服务电话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申请检察监督只能申请一次,可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信访。故反映人又将相关证据提交市高院信访,均被转至虹口区法院,虹口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基层法院无法进行再审。
8月4日,反映人收到最高法短信回复:已转至上海市高院。市高院又转至虹口区法院。近日收到虹口区法院短信显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事实上,因检察院表示检察监督只能申请一次,而反映人新证据在检察监督后发现,故请求最高法或市高院对反映人新证据立案审查,再审此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是关于再审理由的规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反映人申诉:因上海市二中院、高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误(共同居住人认定),1、无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反映人)不是共同居住人;2、反映人最新证据《房屋管理签报》第12页已明确写明张某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有认定小组签字作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本人(原告)发现新证据在检察监督后,依据法律向市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却不立案,这于情于理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如今动迁房已拆迁,反映人只有户籍,无动迁安置利益,户口没有地方落户,陷入困境。恳请最高法或市高院对反映人新证据《房屋管理签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立案审查,再审此案,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