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大公镇的小伙子刘洋(化名),到了婚龄还没女友,家里人便到处托人给他找对象。2009年4月,经人介绍,年轻漂亮的姑娘李芳(化名)走进李家。刘洋对李芳一见钟情,李芳也表示愿意嫁给刘洋。李芳表示,按照当地风俗,第一次见面,男方需给女方见面礼。
尽管家里并不富裕,但为了娶媳妇,刘家对李芳提出的要求还是答应了,陆续给了李芳8600元及黄金戒指1枚、衣服1套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788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
李芳表示,要先回趟家辞掉工作,然后到大公镇跟刘洋踏踏实实过日子。刘洋幸福地憧憬着婚后的日子。没想到,李芳竟然一去不回,后来才意识到是被骗了。
其实,在李芳的前后,被该院起诉的逃跑"新娘"还有许多,年龄在17岁至40余岁之间不等。
近年来,这类婚姻诈骗案频发。据办案检察官称,所谓婚姻诈骗,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离异或丧偶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寻机逃离,俗称“放鸽子”。
年轻漂亮的姑娘在他人的陪伴下,出现于各种相亲场合,在“闪婚”的背后,隐藏着贪婪的心。
23岁的年轻姑娘肖红(化名),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某村人,看起来是一个待嫁的青春少女,最后却成了“逃跑的新娘”。
2009年9月的一天,肖红被介绍到江苏省海安县墩头镇某村冯家,许给冯家儿子冯龙(化名)为妻,介绍人杭某和谢某向冯龙索要了28800元彩礼及车旅费。半年后,肖红说要去一趟外地,跟冯龙要了1000元车费离家后,再没回来。
杭某介绍的“新娘”,不止肖红一个。2010年6月,杭某将另一名少女李雪(化名)介绍到海安县墩头镇陆涛(化名)家,得到彩礼和介绍费共32800元。不久,“新娘”逃跑了,陆涛意识到受骗,向公安局报案。2010年6月3日,杭某、肖红被公安机关抓获。主犯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肖红被判刑1年6个月。
一妇女分明已结婚生子,却冒充“大姑娘”编造谎言,一年内先后“嫁”给四个男人,以此骗取10多万元钱财。近期,妇女柳兰(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时年36岁的犯罪嫌疑人柳兰系重庆市云阳县人,早年与于某结婚并落户到江苏溧阳县,其婚生子当时已有18岁。2006年4月,柳兰先后让刑释人员何某、袁某扮作她的生父和养父,谎称是常州市纺织厂的女工,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海安县墩头镇28岁的姜某。双方“家长”商定,结婚时男方给付8800元彩礼、880元“开门封”、金首饰、亲戚每人100元的红包等彩礼。婚后,柳兰以回常州上班为由外出,以后的四个月内,每月仍回“家”住几天,此后干脆音信全无。
另据警方查明,从2006年1月至11月,柳兰采用同样手段,分别“嫁”给姜某、叶某等4名男子,共骗得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洪花(化名),女,1966年7月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灌南县堆港镇王庄村。被告人洪花曾因犯两次诈骗罪(均涉及婚姻),先后被外地法院判刑。但出狱后,被告人洪花不思悔改,第三次因涉嫌诈骗罪(涉及婚姻),于2011年7月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该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洪花与殷娥(化名,已判刑)经合谋,采取假意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洪花假扮殷娥的姨母,与殷娥及他人(另案处理)于2009年4月,至海安县曲塘镇的被害人王军(化名)家,假意将殷娥嫁与男方,以索要“见面礼”为名,于次日共同骗得王家人民币8600元及黄金戒指1枚、衣服1套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888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488元。事后,被告人洪花分得人民币1400元。
海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花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花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罪犯何华(化名),男,年过花甲,江苏泰兴的农民,也曾三次犯诈骗罪(涉及婚姻)被起诉。他就是在其中充当“月老”,虽只一个儿子,但前前后后,经他介绍撮合的"干闺女"就有十多个,以至于邻居们都知道他是个"老骗子"。
据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统计,2011年,该院办理此类案件超过5件10人,作案9次,诈骗款物超27万元;而2010年,审查起诉婚姻诈骗案7件,涉案被告人13人,共作案8次,诈骗款物达10余万元。
海安县检察院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实施骗婚的妇女大多数是多次作案,甚至以此为业。部分妇女来自贵州、四川、云南等地,年龄在20岁至40余岁之间,也有专门诈骗老年人的妇女,年龄在40岁左右,持有户口本、身份证,证件齐全,但身份证件多是假的,有的甚至持有多套身份证件,针对不同的人实施诈骗。
第二,通常都是团伙作案。每个人都有具体的分工,有的扮作女方的父母,有的扮作其兄弟姐妹,谎称在家生活艰难或自称丈夫死亡,对男方的家庭条件不在乎,但要拿出一部分彩礼钱。
第三,受害人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老实巴交的大龄男青年或残疾人,家庭困难或经济状况一般,在本地很难找到对象。
第四,编造谎言,麻痹受害人。这些人通过各种渠道在农村物色受害人,待被害人进入圈套后,以女方家里困难,家有欠账等原因,怂恿被害人筹款、付款、登记结婚。在结婚程序结束后,陪伴一星期左右的“父母兄姐”借口先走,再过十天半月,在受害人及家人毫不怀疑的情况下,突然出走,使受害人及其家庭人财两空。
2012年2月14日情人节,全国许多地方都要举办男女青年“相亲大会。在今年的节日来临之际,海安县检察院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婚姻诈骗案频发,遂向该县有关部门提供了《婚姻诈骗案频发不容忽视》的检察信息,以期提醒广大青年,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大龄男青年,警惕防范“婚姻诈骗案”。同时,海安县检察院通过南通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出,建议在全省范围调研此类犯罪,并向社会提供信息,以保障民生,服务群众。
检察官建议,家长及青年要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对外来妇女上门结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要轻易送给他们财物。对以介绍婚姻为名的,可通过打电话询问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在民政部门网上查找有关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方式,防止上当受骗。
另外,青年朋友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俗话说“只要梧桐树,不愁凤凰来”,青年男女要自立、自强。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谋生的一技之长,才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这样就不愁找到合适的对象。
还有,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关,对前来登记的对象,应该多一个心眼,对外地妇女携带的所有证件要认真查看,弄清真伪,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系,以查明对方的真实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