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

2020-06-09 13: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018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晋国资考分函〔2018〕765号),原则同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9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年3月26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其他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90万股,预留60万股。

  5、2019年3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19.28元/股,授予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共计395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为568万股。

  6、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则预留权益失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6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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