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自由经济的产物。在自由竞争精神的推动下,中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十多年来,目前已拥有超过4亿的网民,诞生了30家国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中国的网络企业和网民,不断尝试创新和接受各种互联网应用服务,形成了一个欣欣向荣的网络世界。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形成垄断。近年来很多互联网企业争端的发生,告诉人们垄断行为已经出现,许多中国互联网行业参与者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者。
垄断不可怕,可怕的是因垄断而产生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和各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很多垄断者们,还没有意识到如何妥善使用自己巨大无比的社会影响力和能量,所以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事情”:譬如随意侵犯用户隐私和用户利益,遏制中小企业和创新者,忽视互联网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反垄断,并非是反大企业,也并非是限制企业规模,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力量,鼓励竞争。加强反垄断的威慑力,促使垄断企业能够自律,减少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的行业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公平和市场正义,维护用户权益,进而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增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全球竞争力,提高国家软实力。
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状况进行调查,关系到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继2008年发布《中国高科技领域反垄断调研报告》后,互联网实验室再次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2010年综合研究报告),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中国互联网在发展的早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自由竞争程度较高。1994年中国开始接入国际互联网,从1995年出现商用互联网服务开始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在这15年的发展历程中,互联网经历了三次浪潮,在每一次浪潮中,互联网垄断的特征与表现都不一样。
第一次浪潮(1995~2003年)中,互联网垄断尚未出现,互联网行业竞争比较充分。
第三次浪潮(2010年以后)中,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垄断竞争,而且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出现了寡头垄断的情形。
互联网在中国快速普及,近年来一直保持增长态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12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突破了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持续以30%的速度增长。中国网民数已经超越美国跃居全球第一,并且拥有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根据互联网实验室统计预测,未来5年,中国将诞生下一个4亿网民。
我国互联网行业显示出蓬勃生机。据统计,2009年我国的互联网市场主体规模达到1834.5亿元,同比增长31.99%,是信息服务业中保持较好增长率的行业之一,并带动了相关IT、制造业、软件与数字内容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基础服务市场规模达到812.1亿元,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022.4亿元。到2009年底,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业企业约有2万家。仅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造的新增价值就占我国GDP的比重为1.5%,拉动我国GDP增长0.13%。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持续增长,连破新高,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
互联网行业垄断,不仅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造成严重危害,如抑制创新、滋生腐败,减弱市场竞争程度、降低市场效率、阻碍资源的有序流动,行业垄断还会导致推高产品价格高、降低服务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程度到底有多深,本章将建设评价模型,通过定量方法,分别针对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应用领域进行评价研究。
本报告参考中国互联网经济景气指数系统(简称CIIS)中对国内5711家网站的统计数据(这些网站全球排名均为10万以内,全球排名在10万以外的国内网站,本报告不做统计),选择了网民应用普及率较高、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六大领域进行研究。
这六大领域分别是: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细分为B2B, C2C),网络游戏、网络安全和第三方网上支付。
在实际研究中,我们除了依据CIIS系统分类和监测数据进行筛选,还按照《垄断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对以上六大领域分别进行了评价。由于评价的内容结构庞大且包含敏感数据,本节仅选取其中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公布内容。
从本次调查发现,在互联网行业的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逐步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从市场集中度来看,一些领域呈现市场快速集中趋势,主要分布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细分为B2B, C2C)和第三方网上支付等四大领域。尤其是即时通讯和搜索领域最为明显,分别出现以腾讯和百度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
从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来看,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逐步显现,反垄断案件陆续增多。如前文所述,《反垄断法》规定了3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互联网行业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最常见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行业从出现以来,有些领域不断呈现出市场集中的趋势,各个细分领域正在逐渐变成一种由越来越少的几家大公司所垄断,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局面。这个过程大致包括了短暂的自由竞争阶段、垄断竞争阶段、寡头垄断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如下图所示。
互联网实验室认为,在没有有效的政府监管前提下,互联网行业的这种寡头垄断趋势还将持续下去。主要理由如下:
虽然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产生具有一些历史必然性,但是我们也发现,垄断厂商一旦滥用市场力量,就会控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技术创新,打压竞争企业,阻碍资源在市场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影响用户体验和产品选择。在垄断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垄断企业要挟用户的事件。“3Q大战”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可以想象,某一天,垄断企业甚至有可能拿着用户资源和垄断地位来要挟政府给与特权和资源;另一方面,如果互联网行业的某一领域由外资企业所垄断,一旦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那么我们国家的信息安全、社会稳定、行业发展、网民利益就有可能受到巨大威胁,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互联网作为新兴市场需要宽松的政策进行扶持。但是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过度垄断和垄断者滥用市场地位的时候,监管机构应该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但市场决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会产生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相应的经济政策来干预市场,以保证经济效率、维护市场公平。
同时,对于非垄断性互联网业务领域要放松管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垄断性业务领域,要纳入政府的监管范畴,必要时应强制进行分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和调节,实现市场的高效运营。尤其是要建立健全监查机制,及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治理;做到政府监管职能的不“缺位”和“越位”。(互联网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