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和互联网助推下广告曝光是否超过了必要水平呢?

2019-06-08 15:24

  例如在客户端可以设置一个视频采集装置,在用户打开视频后自动开启或者提示用户是否开启该视频采集装置,待视频采集装置开启后,通过视频采集装置采集用户的表情动作,并通过表情识别技术识别表情动作对应的情绪,并采用文字化或数字化的形式生成情绪标识,与对应的时间一起生成情绪数据发送至服务器;客户端在发送情绪数据的过程中可以不保存或上传拍摄的用户表情动作图片。

  专利称,现有的手动评分是“ 单一的、笼统的”,且“ 依赖用户主动操作”,“ 评价信息收集的广度也有现实的限制性”,然后总结,“ 视频内容提供者有必要主动地获取用户的评价。”

  (客户端)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受众的图像数据。其中,为了能够提高用户体验,客户端在开机之后,可以以一定频率通过摄像头拍摄当前受众的图像,并处理、分析所拍摄的受众图像的图像数据,以便于将受众的图像数据作为广告服务器匹配广告数据的基础。。。本方案中所述客户端可以但不限于智能电视和车载系统,并且在向广告服务器发送受众的图像数据时,可以将IP地址及自身的属性信息一并发送。。。客户端将在接收到广告服务器发送的广告数据之后,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位置播放广告数据对应的广告。

  基于这些专利,差评君似乎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打开智能电视,我看了啥,看了多久,喜欢看啥,家里有几个人看了,是男是女,年龄多大,都可以被监测,成为广告商的数据来源。如果有的智能电视还装了摄像头,那么我看的时候高不高兴,也会被洞察的一清二楚。

  在智能电视一贯宣传中,有许多类似“ 让想象发生”的广告语,这可能更是主体差异传达的一种盲目乐观的态度。说实在的,我能想象的,是不尽如人意的视听体验,还有被窥探、被以各种形式塞进生活的广告支配的风险。

  诚然,我们理解在硬件厂商利润日薄的情况下,广告成了新的利润渠道,问题是,在技术和互联网助推下,广告曝光是否超过了必要水平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