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政府工作人员淫秽照片一女子因敲诈勒索获刑

2019-07-19 21:58

  近日,洪江市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龚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华伙同邓某龙、邓某华、朱某娥、张某贞 (均已判刑)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黔城镇等地合租房屋,购买电脑、打印机、信封等物品,利用从互联网下载政府工作人员的头像及信息,通过软件合成政府工作人员淫秽照片,制作敲诈信件,邮寄给政府工作人员,以此勒索钱财。

  2014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龚某华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后卫门的出租房内,采取上述方式向河南省许昌市某接待办曹某某敲诈人民币 8 万元,曹某某在收到敲诈信件后被迫向指定账户存入人民币 8 万元。后被告人龚某华与邓某华连续在 ATM 机将 8 万元取现并平分。

  2018 年 1 月 23 日,被告人龚某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

  鉴于被告人龚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退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洪江市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龚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华伙同邓某龙、邓某华、朱某娥、张某贞 (均已判刑)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黔城镇等地合租房屋,购买电脑、打印机、信封等物品,利用从互联网下载政府工作人员的头像及信息,通过软件合成政府工作人员淫秽照片,制作敲诈信件,邮寄给政府工作人员,以此勒索钱财。

  2014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龚某华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后卫门的出租房内,采取上述方式向河南省许昌市某接待办曹某某敲诈人民币 8 万元,曹某某在收到敲诈信件后被迫向指定账户存入人民币 8 万元。后被告人龚某华与邓某华连续在 ATM 机将 8 万元取现并平分。

  2018 年 1 月 23 日,被告人龚某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

  鉴于被告人龚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退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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